胡胜华:毛泽东与法律

胡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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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5日讯】《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中说:“历史给予我们的革命任务,中心的本质的东西是争取民主”。又说:“民主对于中国人是缺乏而不是多余,这是人人明白的。”(《为争取千百万群众进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斗争》)但是,民主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制,即便争取来了,也必定是不真而伪的民主,这却不是人人明白的。即如毛泽东本人,口口声声追求民主,可是对法律,却视如空文,这种呼喊,岂非叶公好龙?1970年12月10,在与美国记者斯诺的会谈中,毛泽东笑谓自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可见他虽身为公务员,法律是约束不了他的。更气派的是,在制度安排上,他竟根本踢开法律,据《炎黄春秋》的披露,50多年前,他在一次会议上,竟然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我是参加制定的,我也不记得……我们基本不靠这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后来还说:“《人民日报》一篇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转引自朱凌《我反对──一个人大代表的参政传奇》页259)连法律都不要了,民主还有个影儿吗?(对比起来,蒋介石就要逊色得多了,虽然两个都是独裁者,但老蒋搞独裁,至少还附丽于宪法,以修宪掩人耳目、以《临时条款》扩充权力,毛公却公然赤裸行之,其蛮横程度,简直让老蒋瞠乎其后矣!)

不过,说毛泽东完全不拿法律当一回事,也不尽然。例如1964年底1965年初,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京开会,讨论制定《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即“23条”)。当时毛泽东“龙体欠佳”,邓小平以这是一般工作会议,劝毛泽东不要参加。毛泽东很不高兴,但隐忍未发。及至12月20日,毛刘意见分歧。在谈到四清运动矛盾的性质时,毛强调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矛盾,要整“共产党当权派”,刘少奇随即插话表示异议,说各种矛盾交叉在一起,有四清和四不清的矛盾、有党内和党外矛盾的交叉,还是有什么矛盾就解决什么矛盾为好,“不是到处都有敌我矛盾”。这一思想交锋,是毛刘关系的转捩点。七天后,毛泽东又来到会场,带了两本书,一本党章,一本是宪法,对着刘少奇和邓小平质问,说我是党员,我是公民。你们一个人不让我参加党的会议,违反党章,一个人不让我讲话,违法宪法。由此可见,毫无法制观念的毛泽东本人,竟还公然指责别人违反《宪法》剥夺了他的公民权呢!

更有趣的是,在《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中,有一篇《必须制裁反动派》,这是毛泽东1939年在平江惨案诸烈士追悼大会上的演讲。事实上,这篇演讲,是经过大幅度删改的。根据我搜集的民国33年5月晋察冀日报社编印的《毛泽东选集》卷二第97页~102页,不仅原题应是《用国法制裁反动分子》,其中内容,也大异其趣。核对之下,可以发现,在毛泽东当年的讲演中,他曾公开表示了这些重点:

1、“我们的国家是有法律的,虽然不好,总还不失其为法律。法律作什么用?法律是应该保护抗日分子,打击汉奸,打击反动派。但是平江惨案,到现在法律还是置若罔闻,这是什么话?难道法律是死了吗?难道法律是纵容凶犯的吗?所以,我们现在要以人民的资格出来过问这件事。我们要求全国人民起来,大家注意保护抗日分子,反对汉奸,反对反动派,尊重法律。”

2、“我们要法律,我们要统一。我们要保护抗日将士、抗日人民的法律,我们要处罚投降分子、破坏分子与反动派的法律。我们要统一,要全国一致的统一于坚持抗战,不准投降;统一于巩固团结,不准分裂;统一于力求进步,不准倒退。投降派,分裂派,反动派,那些坏蛋,统统应该收到国法的制裁。”

3、“今天我们一致表示:反对这样的事,我们要求蒋委员长,要求国民政府林主席,要执行保护革命同志、抗日同志的法律,要全国统一于抗战,统一于团结,统一于进步。如果法律不灵,再不统一,全国人民就会继续起来要求,一定要使法律有灵,统一实现,镇压坏蛋,镇压捣乱分子,镇压反动派,投降派,以后再不准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在上面的言论中,毛泽东一再呼吁“我们的国家是有法律的”、要“尊重法律”、要“一定要使法律有灵”,俨然眼中有法,且无异于表态拥护蒋介石政府、奉中华民国为正朔;后来共产党取得政权,这些言论,自然不宜观瞻,故一删了之。不过,删改尽管删改,在历史的追踪下,一切遮遮掩掩,都将无所遁形。而毛泽东在法律方面给我们的形象,无疑既恶劣又粗暴,他把法律当作夺权争风的工具,用之则行,舍之则藏,其玩弄心态,尚复何言哉?

(2007-03-02)

转自《民主论坛》(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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