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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中国地区所得应合并台湾所得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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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四日电)两岸交流日益频繁,越来越多人到中国大陆工作,随着五月报税时间越来越近,财政部表示,凡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在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应该把所得发生处所的名称、地址和所得额详细填列,连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

国税局进一步说明,在申报综合所得时,于大陆地区已经缴纳的税额,也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抵,但扣抵数额不可超过因为加计大陆地区所得,而增加的应纳税额。申报时,应检附大陆地区完税证明文件,供国税局核认。

证明文件内容应包括纳税义务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类别、全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和税款缴纳日期等项目。其中“证明文件”是指大陆地区公证处所核发的公证书,并且由行政院设立或指定的机构或委托的民间团体(目前为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以后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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