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引卫广法要求李涛去职 无线台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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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0日讯】(据中广新闻张德厚报导)TVBS因“黑道呛声影带”事件,被NCC要求总经理李涛必须负责下台,不过现行法律并没有一条明订,可以要求媒体的主管下台,NCC到底是依据哪一条法令呢?NCC指出,这次是第一次引用卫广法第29条,如果卫星电视营运不当,除了要求改正外,还可要求卫星电视进行“其他必要之措施”,NCC就是引用这个条文要求李涛下台的。

NCC表示,依照卫星广播电视法第29的规定,卫星广播电视如果营运不当、有损害订户权益情事或有损害之虞者,可要求限期改正或为“其他必要之措施”。NCC要求李涛收到公文七日内要下台,就是依据“其他必要之措施”这条规定。不过,这条规定无论在前新闻局时代,或是NCC时期,从来没有用来要求卫星电视的主管下台过,NCC这次对TVBS的处罚,是第一次解释引用。

而可要求“其他必要之措施”,也只有在卫星广播电视法中有这项条文,广电法中并没有此项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是台视、民视或广播电台等受广电法约束的媒体,如果发生跟TVBS一样或更严重的问题,NCC是不能要求其主管下台的。

另外关于TVBS高层主管不得兼任主持人等职务,NCC进一步说明是仅限于李涛、李四端两人,其职位的后继者,并不受约束,可以同时做行政职及主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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