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教师黄静裸死案终审 判被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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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9日讯】(大纪元记者综合报导)倍受关注的湘潭21岁女教师黄静裸死宿舍床上一案,司法机关历经四年半的调查与审理,于日前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审原告黄静的父母,及原审被告姜俊武关于民事责任方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判决一出,“黄静裸死案”立即再度喧嚣尘上,引起社会热议。大多数网民对案件的审理过程提出质疑,甚至愤怒。
  
这一被称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曾经因做过五次尸检,六次死亡鉴定,每次鉴定结果都不尽相同,甚至互相矛盾,从而成为网络公众高度关注。
  
一位北京网友感叹“黑幕重重啊”。“解剖标本被烧,尸体存放腐烂,档案体检表被故意丢失,究竟有多少幕后黑手?”
  
有网友则质问黄的男友姜俊武:“女友口吐泡沫四肢抽蓄,男的竟然无动于衷。畜生!第二天竟然在女友没有动静的情况下随她裸在床上自己离开,猪狗不如:一审后连一半的责任都不想负,禽兽不如。”
  
另有网友则质疑证据的公正性,他说:“证人证据都被毁,判决的内容依据都是姜一人提供作证的,谁能信?只有鬼知道……也许司法的公证受到了最大的亵渎。这个世道凡人想活的公平点太难了。为黄可悲!”
  
而多位专家则认为,五次尸检,六次不同的死亡鉴定结论,黄静案让司法公正遭到空前的信任危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也主张侦查机关不该介入司法鉴定。据他观察,在黄静案中,人们质疑的是鉴定人的身份,而不是鉴定结论本身。
  
黄静案中,鉴定机构的级别逐次升高——从湘潭市公安局到湖南省公安厅,再到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最后请来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
  
然而最后一次鉴定成了历次参与鉴定专家的研讨会,参与此案的一位专家透露,“基本上是对前面鉴定结论的鉴定”——黄静内脏器官标本已不存在。人们对最初做鉴定的公安局产生了怀疑。
  
“侦查机关垄断了侦查阶段的鉴定,律师难以介入,往往他们的结论就是惟一的,无法形成对抗。”陈瑞华说。


图:黄静尸体上的伤痕。(网络图片)

黄静母亲的维权之路
  
“黄静裸死案”发生在2003年2月24日上午,21岁的湖南省湘潭市临丰小学女音乐教师黄静被发现全身赤裸死在学校宿舍床上。其母黄淑华认为女儿生前曾遭受暴力侵犯,开始了长达四年多的维权之路。
  
黄淑华说,黄静和姜俊武的关系已经很僵,她引用了黄静日记中“他还会来的,逃吧、逃吧,我要逃……”的内容说,原文中的“他”,就是姜俊武。因此,黄淑华认定,女儿不能忍受姜俊武而提出过多次分手,而姜是导致女儿致死的直接责任人。
  
在维权过程中,由于解剖标本被烧,尸体存放腐烂,档案体检表被故意丢失;两年后,黄母随身携带两年多的资料(有关于黄静的2本相册、5本资料、3本笔记、8盒录音带等)被窃,使得黄静的死亡真相扑朔迷离,宛如又一个罗生门。

之后,黄淑华和家人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甚至被暴力殴打。

事件回顾

据长沙晚报报导,湘潭市两级法院认定,2002年5月姜俊武与黄静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此后两人曾到海南、长沙等地游玩,并多次同宿一室。

2003年2月23日,两人一起吃完晚饭后,到姜俊武的朋友家打牌至次日凌晨两点左右,随后两人回到湘潭市雨湖区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同宿。姜俊武提出与黄发生性关系,黄不依并表示等结婚时再行其事,姜便改用较特殊方式进行了体外性活动,其后两人入睡。熟睡中黄静吐气、喷唾沫、四肢抽搐,姜惊醒后问黄静“哪里不舒服”,黄未作答,姜便又睡下。

第二天早上6时许,姜俊武离开黄静的宿舍回到父母家。约一小时后,姜俊武称多次拨打黄静的手机无人接听,回到临丰学校敲黄的宿舍门没有应答,便将情况向学校领导反映,校方派人进入黄静的宿舍,发现黄静裸死在床上,被子一直盖过了鼻梁,揭开被子发现她的脸苍白,嘴是乌的。

湘潭市中心医院急救人员赶到出事地点,急救记录上记录着“已死多时,全身皮肤淤斑,散见斑块”。

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但姜俊武的行为与黄静潜在病理改变是造成黄静死亡的共同原因,姜俊武应对黄静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黄静的父母经济损失59399元。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分别提起了上诉。


图:黄静生前遗照。(网络图片)

犯意认定

湘潭市检察院起诉书称,姜俊武违背黄静意志,使用暴力与黄静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

法院认为,姜俊武与黄静系恋人关系,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

枋间疑点,其一为亲密关系间不存在性暴力。法律界专家认为,即便是结婚也存在婚后性暴力行为,更何况是法律概念上两个外在的个体。其二为黄静是潜在病理改变致死。黄静如果没有“特殊性活动”就不会促发“潜在病理改变”而死亡。

黄静之母认为,女儿的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是姜俊武企图强奸黄静未遂。第二阶段姜俊武采取骑跨胸腹部的特殊性行为导致女儿窒息而死应属谋杀。

黄静代理的律师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是强奸未遂,而不是强奸中止,它是在违背妇女的自由和意志的情况下,实施的暴力强迫行为,符合强奸未遂状态,姜俊武的这种行为与黄静的死亡之间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姜俊武的律师则为姜俊武做了无罪辩护,他们认为被告人姜俊武在整个行为过程中他主观上没有强奸被害人黄静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暴力,所以对被告人姜俊武全案做无罪辩护。

死亡鉴定书

2003年2月25日由湘潭市公安局提供的《司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

2003年3月19日,湘潭市公安局委托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进行第二次死因鉴定。鉴定结果是:黄静系肺梗死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死亡。

2003年6月8日,公安部组织相关专家再次做出鉴定,结论仍为“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同时认为“其体表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能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

2003年7月3日,黄妈妈委托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学专家对三份鉴定结论进行医学理论审查。作出了与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认为黄静属非正常死亡,因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或肺梗死证据不足。

2004年3月,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专家赶到湘潭欲进行第五次尸检,不料发现黄静心脏等主要证据,被湘潭市二医院病理科的技术员谭国其烧掉了,因此终止鉴定。

2004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了5位专家赴湘潭,就黄静的死亡原因、死亡方式进行医学鉴定。2004年7月2日,他们作出了“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促发死亡”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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