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田章:台湾应协助中国发展“法治”

吉田章 译:朱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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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6日讯】法治”的释疑

“The Rule of Law”,在日本称之为“法之支配”,台湾称之为“法治”,无论在习惯法系(common law)国家,或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已是一个超越不同法律体系藩离,而为文明国家所普遍接受的一个法概念。“法之支配”或“法治”源自习惯法国家,然而其类似的概念也在其他国家有所发展:例如在非习惯法国家的法国、德国、日本、台湾等地,其类似的概念,即分别以“la suprématie de la régel de droit”,“le principe de la légalité”,“Rechtsstaat”,“法の支配”,“法治主义”或“法治国”称之。

即使在二次世界大战后,非习惯法国家“法之支配”或“法治”的类似概念,与习惯法国家的“法之支配”或“法治”,这两者之间的类似之处越来越多,但是彼此之间仍不尽相同。仅管许多学者尝试着去定义它,但是目前并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其定义迄今可以说是相当的广泛和多元,甚至远在法律理解的范畴之外,这些专词在许多不同的场合,包括在政治界或是新闻界中也被使用着,常常被抽象的、未加考虑其具体内容的做为“人治”(rule by person)的反义词,或被解释成“遵守法律”,也有人仅仅从“法治”的字面意义去推敲其内涵。

“法治”普遍定义的困难

进一步言,在许多非习惯法国家,基于不同于习惯法国家的法律原理原则,及在法律哲学上基本认识的不同,也发展出类似习惯法国家的“法治”,但是两者的概念和认识上并不完全相同。

尽管如此,这些个类似的原则在英译上仍沿用“Rule of law”。“Rule of law”可以说是一个具有将特定权利或是某个法概念具体化,得使其付诸实践的一个机制。机制必须随着其所存在的环境和背景而有变化或是改变,以便其在个别的环境下达成特定目的;再者,因法域和时代的不同,环境和背景不同,因此很难去定义一个能被广泛接受的“法之支配”或“法治”。

有鉴于此,我们不得不以非常概括、甚至是模糊的去定义“法之支配”;我们可以说“法之支配”或“法治”与“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的概念类似。当然也很难以简单几句话来确切和适当的解释何谓“正当法律程序”。

在二次大战之前,日本对“法之支配”主要是基于对德国“Rechtsstaat”的理解(日文译为“法治国”)。在“Rechtsstaat”原则下,“法之支配”被视为“法治国/法治主义”。

然而在二次大战后,由于日本宪法的改变,“法之支配法之支配”的理论基础则从威玛宪法中的概念,转变为类似于习惯法国家对“法治之支配”的基础理解。因为台湾确有为数可观的法学家接受习惯法国家的法律教育,而台湾基本上又是属于大陆法国家,因此在台湾或许与日本一样也存在对于“法之支配或法治”在定义上的类似困惑。

由于缺乏一个明确的定义,“法之支配”概念有时会被它的倡导者和反对者为了他们自己特定目的而遭误解或误用。近来,“法之支配”或“法治”有被视为不切实际、武断概念的趋势,并被认为在法律学领域内失去其重要性,然而“法之支配”在现代法律制度中仍是重要的法律原则。至少目前我们还是可以超越不同法域,来探讨文明国家间对“法之支配”或“法治”本质(grand design)上的共同理解。

对于“法治”理解的误区

作者为文的真正目的在于引起台湾法学家对“法之支配”或“法治”此一议题的重视,藉以促使台湾法学界和讲中文的法学家重新思考及探讨“法之支配或法治”,并且期待最终能促使“法之支配”或“法治”在中国获得发展。

近十几年来,台湾的法律发展地相当快速,然而,这些发展主要是在商业相关的法律领域内。相较于台湾商业法律的发展,台湾的公法发展是相形不足。特别是,对于像“法之支配”或“法治”、“正当法律程序”等基本概念的理解仍然相当不成熟。

由于商业或政治利益,在台湾有一些法律人替中共做一些宣传性的评论,说是中国有“法之支配”或“法治”,而台湾法律界的其他人,若非不愿就是不能正确的去回应这些荒谬的评论。

这种现象似乎也反映出台湾法律界对公法发展的缺乏重视,至少是对“法之支配”或“法治”,以及对相关议题的理解还不够成熟。因此,作者认为台湾有必要将过于重视商业法律的倾向做一适度的调整。

中国没有“法治”

众所周知,中国的法律制度与文明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很显然地,依文明国家的标准,中共并没有“法之支配”或“法治”。虽然中国宪法在表面上有“基本权利”的规定,但完全没有实现这些基本权利的适当机制。事实上,在中国,有数不清的严重侵犯基本权利的实例。

中国整个司法制度深受中共结构性的影响,因此司法鲜能独立。在中国是不可能期待得到“公平审判”的。难以数计中国公民在不文明的法律制度下深受其苦。再者,由于中国“法之支配”或“法治”的付之阙如,所影响的不仅仅是中国人民的基本权利,也影响了在中国外资企业以及这些企业投资者的利益。随着中国的经济活动的规模扩大,外资企业更频繁的需要在中国寻求法律救济。然而中国由于没有“法之支配或法治”,致使法律救济的机能失常。

常见的是在中国的法律架构下,智慧财产权侵害的案件是很难获得救济的。也由于中国没有“法之支配”或“法治”(Rule of law),外资企业缺乏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因而必须依赖各层政府官员在“司法以外的保护”来捍卫他们的商业利益,也因此外国企业也身陷在贪污腐败的泥沼中。

事实上,对国际社会来说,一个没有文明法律制度却正获得经济力量的国家,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威胁。从这个观点来看,提倡中国迈向“法之支配”或“法治”,对国际社会整体利益而言应是一致的。

近来西方国家的评论家常讨论到要如何在中国提倡并建立“法之支配或法治”,也因此提出了各种计划。然而迄今似乎尚未看到出色的成果。因受限于对中国的文化、政府、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及社会制度的理解,西方人并不适合承担起此一任务。

台湾法律界应协助中国发展“法治”

台湾的法律界人士或许是最能理解在中共政权的法律教育养成下,受有不正常的公法“法律观念”的中国法律人在这方面的不足之处。此时,只有在台湾正常法律制度下,接受过适当的教育,又为数可观的法律界人士可以中文来探讨“法之支配”或“法治”,因此,台湾的法律界被认为是较合适,或许是唯一适合担当这个任务的主角。

其实,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只要有中共独裁统治存在,中国就不可能建立文明法治社会中的“法之支配”或“法治”。然而,能在台湾适当并积极讨论关于“法之支配”或“法治”,至少对于有心获得“法之支配”或“法治”正确观念的中国法律界人士而言,能有所助益及鼓舞。期待台湾在此方面能扮演好这个重要的角色,并因此在这方面对国际社会有所贡献。◇(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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