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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移送选委会主委? 北市:中央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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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郭美瑜台北十九日电)中央针对明年大选领投票方式争议,拟以刑法移送并撒换地方选委会主委因应,这个构想引发各界讨论。台北市选委会总干事叶杰生今天表示,选举的违法行为依选罢法规定法办,不能以刑法混用,以往也无此案例,中选会的引用是“扩大解释”,很离谱。

叶杰生表示,北市选委会依法决议执行选务工作,中选会却以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煽惑他人违背命令或抗拒合法命令”,破坏地方选务工作,中央才应以刑法先将自己移送法办。

北市府法规会主委叶庆元也说,“移送”只是由检方侦办,不代表构成犯罪。

叶庆元说,依市选委会的组织章程,市选委会主委任期三年,行政院只有任命权无免职权,此外,更换地方选委会主委后,市选委会的决议也不会改变。

不过,撤换地方选委会主委的流程,地方政府与选务机构也有不同解读。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长黄吕锦茹日前表示,县市选委会主委依惯例由地方政府首长担任或派任,经市选委会报请中选会,再由行政院颁发派令。

她说,若要撤换地方选委会主委,也须有违法事证,经地方选务机构采合议制讨论,再报请中选会,中选会以合议制讨论做出撤换决议,才能撤换。

市选委会官员则指出,由于选务工作在地方办理,需要地方政府配合。依惯例,中央在尊重地方政府前提下,地方选委会主委多由地方政府首长担任或任命,再由提市选委会向中选会提名,经中选会呈报行政院核派。

不过,官员也表示,中选会也可不经此模式,依法简化,直接由中选会派任。

对于争议不休的领投票方式,中央打算以换地方选委会主委因应,官员说,选罢法相关法条未特别规定主委撤换方式,以往也没有相关案例。

官员也指出,这次中央与地方政府在领投票方面的争议在于地方政府违背中选会决议,因此,撤换选委会主委比照任命方式,派任者即有权撤换,由中选会提报行政院后,即可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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