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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弭争议 张政雄下周邀地方选委会开会

【大纪元11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二十三日电)中央选举委员会今天向各地方选举委员会发出一份“投开票所设置及管理事项之权限争议说明”文件,告知地方选委会相关法律依据。据规划,中选会主委张政雄下周将邀集地方选委会主委开会,希望藉沟通协调方式,化解一阶段、两阶段圈投票的争议。

明年元月十二日立委选举将合并反贪腐、讨党产两项公民投票举行,中选会委员会十一月十六日决议,采取“分桌领票、一阶段圈投票”方式,但蓝营执政十八县市的地方选委会发表声明,坚持采取“两阶段领、圈、投票”方式。

对于这项争议,张政雄与行政院相关部会首长昨天祭出六大法源后,中选会今天发文给各地选委会,说明六点投开票所设置及管理事项的权限。

中选会幕僚向中央社表示,地方选委会主委多由县(市)长担任,但近来因须投入立委选举辅选纷纷请辞,改由副县长或主任秘书担任。因此,下周邀集开会的对象,不会全是蓝营执政的县市长。他并说,这个争议正在热头上,中选会对近期内能达成一致的看法不敢太乐观,希望大家能冷静下来,解决这个已成为政治风暴的问题。

中选会发送地方选委会文件指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一条的“各级选委会”包括中选会,同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各款规定的应办事项,应该是依照选举种类由谁主管而定。也就是说,既然立委选举与全国性公投是由中选会主管,因此选举公告的发布、候选人资格的审查、投开票所设置与管理事项,主管权限属于中选会,中选会有权指挥监督直辖市、县市选委会办理。

文件也指明,公职选罢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是选举机关的内部权责分工,不是地方自治事项。中选会并强调,立法委员选举的投开票所设置及管理事项,依法是中选会的权限,地方选委会在缺乏事务权限下所做出的决议,或对投开票所工作人员所作的行政命令,“应属无效”。

文件并对公务员不遵守中选会命令,列举可能处理的法律依据,包括公务员服务法、公务员惩戒法与公务员考绩法等。

另外,张政雄日前也曾发布新闻稿指出,依新修正的选罢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投开票所主任管理员须为现任公教人员,管理员须半数以上为现任公教人员,选举委员会可以请各级政府机关及公立学校推荐后遴派,被推荐遴派的公教人员“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