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日常生活法律问答之三十三

房客搬出公寓必须先给通知否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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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6日讯】
(编者按:本栏作者为Richard M. Alderman,目前任职UH,是法律系的教授。社区华人以及新来的移民往往对于美国人的日常生活不甚了解,对于每天都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感到迷惑和困扰。本报今后将陆续刊登他的专栏,以飨读者。)

问:我有一份六个月的租约,三个月前到期。我没有签订新租约。最近我搬去和我的家人同住,房东说我欠他钱,因为我毁约。我没有签约,怎么可能毁约?

答:虽然你的半年租约到期,但是你的租约并没有终止,只不过现在是按月计算。即使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租约,法律也规定你要给一个月的通知。如果你没有给适当的通知,你就破坏了合同,会造成对方的损失,所以你可能欠他的钱。

问:我怀孕了,已经结婚。孩子的生父不是我的丈夫。在孩子的出生证上,按照法律,我必须填写生父的名字吗?父亲的权利是什么?我可以把我丈夫写上去,作为孩子的父亲吗?

答:首先,我不知道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你必须把孩子的生父写在出生证明书上。我对法律的了解是你可以把你的丈夫写成孩子的父亲。但是这并不意味你将排除孩子的生父行使他的权利或阻止你的丈夫否认他是孩子的父亲。

在法律上,结婚的两个人只要生了孩子,就假定丈夫是父亲。也就是说,在你的情况下,孩子的父亲就是你的丈夫。

然而这只是一个假定。你简单的把它当作事实,直到有人证明错误。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人说话,你和你的丈夫就会被当作孩子的父母对待。但是孩子的生父有权利挑战这个假定,证明他是父亲。如果他挑战,他有和其他的父亲一样的权利。我也要指出来,尽管你的丈夫被认为是孩子的父亲,但是他可以提出异议,坚持他不是孩子的生父。

但是确认孩子的父亲身份有时间限制。基于你所说,父亲的认定必须在孩子满四岁以前决定。

问:我在下班前10分钟被解雇。我的老板告诉我明天不用来了。难道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先给我通知吗?

答:没有。除非你有工作的合同,不然就认为你是一个“随意”的雇员。就是说,你可以在任何时间,不经过预先通知,被解雇或开除,或请求辞职。我想正确的做法是预先给你通知,但是法律没有这个规定。

问:一间百货公司的讨债人员威胁我说要控告我,拿走我的车,让我无法去工作。我有什么办法保护我的车吗?

答:如果你的官司败诉,控告你的人有权拿走你的不在“豁免权”之内的物件。但是按照德州的法律,有些物件是豁免的,不能够拿走。换句话说,即使一个债权人控告你,得到胜诉的判决,他也不能拿走“豁免”物。在德州,个人的豁免财物包括汽车。即使你的债权人打赢官司,他也不能拿走你的汽车。

根据联邦讨债法,一名追债人不能用采取违法的行动作为威胁。就我所知,用拿走你的豁免财物作为威胁,例如你的汽车,触犯联邦讨债法。让讨债人员知道你知道你的权利。我猜他会找出一项你能够做到的付款计划。@(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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