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菊:揭开画皮 (三)

吴菊 彭功延 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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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7日讯】
3、人改造世界

所谓人改造世界,更严格地说应当是人对世界有目的地施加影响。人改造世界的过程,是人智力和体力的支出过程,这个过程通常被称作实践。

外在世界的存在状态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形成人的存在特性认识,存在特性认识和自在意识进行比较,存在状态不能满足自在意识的差距,在人心理上产生不满意情绪,并促使人力图缩短以致消除这种差距。克服差距的有效途径就是人实施的实践活动。人们实践的目的是使事物当前的存在状态发生变化,并成为人们所预期的那么一种存在状态。在实践中必然要应用到人关于事物的联系特性认识,并根据联系特性认识优选实践方案,确定实践参数,最终形成人的实践方案。这一在人脑中的实践方案(它属于认识的一种形式)一旦付诸实施,就是将这些认识或者说是信息通过神经传输到人的运动器官,运动器官直接或通过工具对外界事物发生物质性作用,从而实现对外在世界的改造。

4、人认识和改造两类世界的不同特点

前边,我们把世界区分为主体世界和客体世界两种类型,由于两类世界的内容不同,因此,人们在认识和改造这两类世界的方式方法上就必然有所不同。

(1)对于客体世界

一般说来,客体世界中的各事物,其存在变化的特性是稳定的,它不以时间和空间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人们关于客体世界的正确认识也具有稳定性。人们按照自己的认识所实施的实践活动,在这个时间和空间上能够取得成功,在另一个时间空间上也能取得成功。当然,一个实践活动的成功,有赖于人的多方面的正确认识,一个实践活动的失败,决不意味着相关的所有认识都存在错误。实际上,导致一个实践活动失败的原因,往往并不是因为对事物的联系特性认识上的错误,而是在于对事物的存在特性认识上的失误。比如对材料、元件的可靠性把握不准等等。

另外,人对客体世界的认识和实践,是人到客体世界单方向施行的,不会遭到客体世界的反认识或反实践。尽管人对客体世界的认识和实践都可能遭受失败,但都属于人的失误,不是客体世界有意识的“反抗”。

(2)对于主体世界

无视主体世界的哲学地位,或者将主体世界和客体世界混为一谭的倾向都是严重错误的。人除与客体世界发生联系外,更经常地与主体世界发生联系。只与客体世界发生联系而不与主体世界发生联系的人几乎是不存在的。人与主体世界发生联系的中心内容是为保护和扩大自己的权利。

主体世界的构成是人。认识人比认识物要来得困难。其一,认识人的关键不在于认识这个人的相貌,而在于认识这个人的思想;其二,人的思想和人的相貌并不一致。人的思想存在于人的内心深处,不是他人的感觉所能容易企及的;其三,人的思想经常发生没有固定规律的变化,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特性也没有一成不变的规律。

另外,人对主体世界的认识和实践是双向的。别人是自己认识和实践的对象,同时自己也是别人认识和实践的对象。

把握人与主体世界联系的特点,最主要地用于对主体世界实践方式的启示上。其根本含义是,人对客体世界可采用“改造”这一实践形式,而对主体世界则不成。因为你改造别人的行为,会引起别人改造你的正反馈效应,以致人们在相互改造过程中不仅没有所得,反而大有所失。人在主体世界中的实践活动应采用“协同”这一形式。

(3)人协同主体世界的方式

人与主体世界的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对主体世界实践的目的,应旨在调整修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减少摩擦,增进团结,增强人们改造客体世界的能力,使整个世界的存在更加符合人的自在意识。

在人与人之间某个具体的关系体系中,最好能达到双方都能满意。但令人遗憾的是,结果常常是不是这方不满意就是那方不满意,甚至双方都不满意。这就引起不满意的一方调整双方关系的动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调整应该保持在使双方的认识进一步协调的领域内,在认识领域寻找尽可能令双方都能满意的平衡点,而不是直接进行相互的人身攻击,或以武装暴力相威胁。

寻找平衡点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行达成协议,这是主动型的;二是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达成协议,这就必须依靠一种外在的、人们普遍认可的行为规则来指导、规范和裁判。这是被动型的。

一般地,我们把这些行为规则称为“理”,当理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时,它便上升为法。理的操作对象是权利,理能服人的原因是公平,处理纠纷的原则是对事不对人。理不是客观存在,它是人思想活动的成果,并有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

理应当具有普遍性和明确性的特点。所谓普遍性,即理的内容要得到多数人的赞同;所谓明确性,即理的内容要求条文化、具体化。人协同主体世界的活动内容着重于两个方面,一是制定理,二是遵守理。

理不是少数人自命的,未得到多数人认可的理不成为理。理确定后,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合理也不是自命的,必须由超脱是非之争的第三者据理作出裁判。

5、认识和实践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认识和实践的关系中,实践占据首要的地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种作用概括说来就是: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准;实践是认识的目的。

我们认为,在实践和认识的关系中,实践确实在认识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无论如何,实践的哲学地位不能高于认识,而应是相反。

在这里,我们必须充分注意到,作为动词性的认识和实践分属于形成认识(名词)和应用认识的两个相对独立的阶段。认识是实践的基础和主导,没有正确的认识,就没有有效的实践,不仅不能达到人们的目的,反而会与之相去甚远。

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是人特有的能力,其根本原因是人具有认识能力。人没有认识能力就与其他物质无异。认识能力是实践能力的基础,正确、全面的认识是决定实践成败的关键。

认识和实践的动力共同来自于人的自在意识,同时,满足人的自在意识也是人认识和实践的最终目的。认识是思想手段,实践是物质手段。但实践的目的以及对实践结果的评价都是主观的,加之实践的依据是认识,因此,实践又可谓从认识到认识的一个环节。

分属于两个阶段的认识和实践,认识的直接目的就是认识,实践的直接目的就是实践。我们特别把科学实验归结为认识的范畴,并把实验看作是丰富、发展和检验人们认识的物质手段。科学实验不应像马克思主义者所划分的那样,把它视为实践的一种形式,它显然与应用认识的实践过程有着本质的区别。另外,观察、学习、思考都是认识的过程。不可否认,实践是认识的又一来源,但与在认识过程中所达到的形成认识的作用比较来看是十分次要的。把实践作为认识的重要甚至首要的来源是完全错误的。人的认识的来源以及检验、发展认识的手段都主要存在于人的认识过程内部,否认这一点,等于直接否认了人的认识能力。

实践要坚持“认识在先,实践在后”的原则。认识上不成熟,不能急着实践。多年来,我们受“实践是认识的来源”的教条的毒化,搞边实践边认识,拿实践当儿戏,已经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交了太多的“学费”。其间教训,要求我们把学与用区分开来,把实验和实践区分开来。

认识在先,意味着认识不一定基于实践上的迫切需要。特别在基础学科领域,认识的发展往往远远超前于实践的要求。而人在基础学科领域的认识兴趣不减,其动力何在?显然是“好奇心”、“求知欲”发挥了作用。当然,在应用学科领域,认识和实践关系十分密切,实践的要求极大地促进了应用学科的发展。

认识的类型有两种,一是发现,二是发明。发现就是在世界中探寻事物的存在状态以及事物从一种存在状态到另一种存在状态发展变化的现象,并探讨其发展变化的机理。由于人的生物适应性比较小,任何事物的变化倾向对人都具有两面性:有利或有害。许多事物的变化是自然的属性,它本身无“心”对人有利或者有害。有利或有害是人的主观评判。如果说哪种变化只会给人带来好处或只会给人带来害处,那是不切实际的谎话。事物变化的两种倾向,不因人的好恶而存在或消亡。存在的不一定是合理的,消亡的也不一定是没落的。所谓合理、没落毕竟不是客观上的反映,而是主观上的判断,是以主观的好恶为标准和尺度作出的。实践就是在发现某种变化倾向并掌握其机理后,创造条件重复这种变化,控制变化的趋势和幅度,促使其向有利于人的方向转化。发明就是根据从发现中获得的认识,促成事物向有利于人的方向转化的思想方法和物质手段的集合。

正如我们不能指望实践成为认识的重要源泉那样,认识正确与否也不能过多地指望用实践去检验。首先,在自然世界中发现的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变化的现象一旦得到确认,那么在同等条件下重复这种变化的可能性是不必再有怀疑的,因此,有关这方面的认识不必再行检验。其次,在实践中如何保持同等条件往往是一个重大问题。有时尽管条件变化不大,但已足以引起实践结果发生质的变化。这常常是由于人们关于事物的存在特性认识不够准确所致。但人无论怎样谨慎,在对事物的存在特性的把握上都可能存在失误。若以实践去检验人的存在特性认识,则完全背离了人的目的,也不会对人的认识产生多大贡献。除此之外,实践还有个效益和效率问题。实践从目的到结果用什么方式方法,必须进行方案优选。实践方案往往并不涉及新的理论知识,而是对原有知识的综合运用,但其技术性相当强。对于多个实践方案,孰优孰劣,必须进行理论分析。在理论分析难以决断时,可以进行科学实验。不可否认,实践本身也具有实验的性质,实践活动在改造世界的同时,也对实践方案的优劣也作出了不折不扣的评判。这种情况属于实践对认识的检验,但实践的目的绝不可沉醉于这一方面。

把实践奉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际上并没有多少科学意义,它不过是重物质轻意识症的又一次发作。实践成功并不意味着相关的认识全优,实践失败也不意味着相关所有的认识均告失败,特别是在一项实践失败后便匆忙宣布此路不能,不肯重新进行一次新的尝试,把实践对认识的检验作用绝对化,甚至把在存在特性认识上发生的问题无端归结到联系特性认识的失误上。这是非常有害非常错误的。

实践成功的意义几乎根本不表现在认识方面,一般也不对认识带来发展。实践失败倒是往往会引起人们对实践失败原因的探讨,以便吃一堑长一智。但这种情况下的“长智”我们当尽量避免。

实践失败的原因很多,但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四种类型:一是对事物联系特性认识上的失误,特别是事物在某一具体条件下本不具有某个联系特性却强以为有,盲目蛮干,幻想在实践中出现奇迹。二是对事物存在特性认识上失误。三是在主体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无视主体世界内部的联系特性与客体世界内部的联系特性在性质上的差别。物与物之间的作用,它们的联系特性是稳定的,而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特性是不稳定的,带有较大的偶然性。所谓战争、专政都是幻想以物与物之间稳定的联系特性代替人与人之间不稳定的联系特性,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争端。这实际上是非常幼稚的。强权不能代替真理,这是尽人皆知的事实。四是人们实践能力比如在能量上的不及。即使认识正确,能力不及也惘然。

我们坚持认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存在于人们的认识过程内部,并不断由新认识补充、发展、完善旧认识。在认识问题上,要解放思想,尊重实际,既要大胆,又要谨慎,敢于进行自我否定,而不可抱残废守缺,更不能以自己的一套压制别人认识的行为。谁这样做,谁就是逆历史潮流而动,必将被历史的车轮辗得粉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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