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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 明确化公益彩券盈余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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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八日电)立法院财政、卫生环境及社会福利委员会今天联席初审通过“公益彩券发行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公益彩券盈余应专款专用于政府补助国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险准备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但不得充抵财政收支划分法已分配及补助的社会福利经费。

现行条文规定,彩券盈余专供政府补助国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险准备、社会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动,但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王荣璋(不分区)于提案说明指出,财政收支划分法已分配及补助其他非社福及慈善等公益支出,避免资源浪费,应明确规范彩券盈余应专款专用的用途。

在监理机制部分,现行条文规定,由中央政府、直辖市政府及县 (市)政府代表组成监理委员会,监理公益彩券盈余分配事宜,形同政府自己监督自己的盈余分配事宜,过去曾遭外界“球员兼裁判”质疑。

初审通过条文则修正,为监理盈余分配及运用事宜,主管机关应设公益彩券监理委员会,由中央政府、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相关学者专家及社会福利团体代表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过二分之一;委员会重大决议,需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才可执行。

监理委员会可审议彩券盈余、监督盈余分配、监督考核接受盈余分配机关的盈余运用情形及其他有关盈余分配重大事项。若受配机关未依委员会决议配合执行或违反规定者,主管机关得通知发行机构缓拨、扣发获配盈余,等情况改善后再拨付;若情节严重,得追回已分配款项,并由主管机关订定款项的保管及运用办法。

初审通过条文也规定,各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依规定得到的盈余补助款,应依社会福利范围专款专用,并按季公开运用情形,主管机关也应定期在网际网路公告彩券盈余运用情形。

各受配机关应以基金或收支并列方式运用盈余分配款,若以收支并列方式管理运用,应于公库或代理公库的行库设立专户储存。

彩券经销商遴选部分,初审条文规定,应以具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碍者、原住民及低收入户单亲家庭优先,经销商雇用五人以上者,应至少进用具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碍者、原住民及低收入户单亲家庭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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