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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盯上外商 即使未设公司有获利即需缴税

【大纪元1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郭传信新德里八日专电)印度税务局为开源节流,已开始盯上所有在印度境内活动的外国公司和机构,不管是否已在印度设立长期办事处所,例如工厂、仓库、分公司、办事处或行销点,或仅从事专案研究工作,只要因工作而有收入,一律得依国际税法规定缴交所得税。

据印度媒体今天普遍报导,以往许多外国公司在印度从事商业行为,但因为“没有在印度设立长期办公处所”的理由,不必缴税,如今这项豁免已遭解除,印度所得税上诉司法局已决定,无论是否设立办公室,将对所有在印度活动而获利的外国商号课征所得税。

在此之前,印度税务局主要根据“避免双重课税互惠条约”规定和设立的公司行号作为课税依据,而“避免双重课税条约”,通常指得是一家公司,如果在印度经营业务但未设立公司,则营业收入由本国政府课税,如在印度已成立公司,则由印度政府课税。  

据税务局官员提出一项调查案例表示,总公司设在英国的钻石贸易公司(简称DTC),在印度有一家广告代理公司JW THOMPSON,经手将DTC公司的钻石分售给在印度的三十七至四十家钻石商,多年来获利颇丰,但由于DTC名义上并未在印度设立公司,同时受英国与印度避免双重课税条约保护,至今一直未曾缴交所得税。   但税务局调查,JW THOMPSON公司在印度的办事处虽仅雇用一名印度女职员,每天负责电话联络工作,薪水也是由JW THOMPSON公司给付,但该职员曾经接受DTC公司高层人员的工作面试,并且必须向设在国外的DTC公司做例行业务报告,因此印度税务局认定DTC实际在印度已设立了公司,依法应由印度政府课征所得税。

据报导,税务局统计六年来DTC应缴税金、逃漏税罚款、滞纳金及利息,金额总计八十亿卢比(约一亿八千万美元)。

报导又说,税务局也将从今年起,紧盯所有在印度境内活动的外商公司行号和机构,特别是从事贸易、船运、交通、航空的公司,无论是否在印度设立办事处,都将加强查处可能逃漏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