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问答(388)B-1/B-2 所谓的“义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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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6日讯】编者按: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纪元网站与移民律师李维先生合作推出“移民问答”信箱专栏,回答读者有关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动向或在移民申请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李维先生于1991年在佛罗里达州的斯特森大学法学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获得法律学位,从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会员。欢迎读者联系我们:[email protected]

问题388: 我成立了文化公司,承包画家办巡回展览的工作。画展是售门票的,我的公司将从门票收入提成25%,在展览的过程中有一些F-1学生,F-2学生家属,B-1,B-2的旅游者充当义工。他们中间有一些是三等画家,或业余画家,也有部分作品跟着一块儿展出,不得任何报酬,只图出点小名儿,日后在履历表上增加点内容。其他人和这些非参展画家,业余画家的主要工作是布置展厅,悬挂作品,卖票,收票,搬运作品,随队转到其它城市重复以上的工作内容。我的公司只管饭,和到各个城市的旅费和住宿。但有人告诉我这样做很危险,会造成非法雇佣。可他们都是来帮忙的,没有任何工资,很多都是我的酷爱绘画艺术的朋友。有了他们我才敢搞这个展览公司。公司几乎没有什么盈利,请问这样的安排犯移民法了吗?

解答﹕ 我也认为是很危险的,因为“义工”这个词在移民法中只用在移民局认可的“义工Program”中。这种 Program 往往是宗教上的,且是移民局认可的。这些人拿B-1身份,在入境时就要出示这样的证明。这些人可以工作,不拿工资,但有免费吃住的安排是可以的,而这些Program是非盈利性的。

那么你这个“义工” (Volunteer Worker)是不存在的,也没有人相信的,也就是说都有变相的补偿。B-2 明确规定是不可以有任何免费吃住的。这些义工将自己的作品放上去,也可以解释成是变相的利益所得﹔到其它城市巡展,可以去参观,旅游那些城市,要么平时自己去还要自付机票钱。所以,依我看没有一个人是白干的,是纯粹的义工的。移民法上没有对纯粹义工进行讨论,但移民局几乎不会认可的。我想原因是证明起来很难。

三年前,移民局“袭击”了佛州的一家中餐馆。有一个厨师跟别人不一样,没穿工作服,在那儿炒菜,累得满头大汗。他告诉移民局说,这是我朋友的餐馆,我是来帮忙的,一个子儿不挣。连饭都不吃,因为他吃不去下中餐馆的饭。移民局根本不相信。在移民局里问话时,他不得不交待说都是律师教他这样说的。所以这些小招数最终也都是徒劳的。

F-1,F-2,H-4,B-1,B-2 都不能工作。B-1和F-1有一些例外,见Operation Instruction 214.2 (b)。但显然不适用你公司的这一类情形。(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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