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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修法后 可公布3千万元以上呆账名单

【大纪元1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一日电)力霸集团旗下公司声请重整,导致金融风波。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强调,如有不当授信,导致呆账,将有害公众利益,因此,银行法第48条修正案明天如获立法院三读通过,银行对已全部转销呆账户,累计转销金额超过新台币3千万元等资料,将不再负保密义务,即可对外公布。

金管会表示,银行法第48条第2项订有银行对客户资料保密义务的规定,银行未能对外公布呆账客户资料。

不过,金管会强调,银行资金来自存款大众,如有不当授信,或人谋不臧,导致呆账,将有害公众利益。在维护社会公益及保障个人隐私权平衡原则下,适度公开客户呆账资料,如大额且在短期内发生逾期的异常授信案件,或涉及损及银行利益经检察官提起公诉的案件,有公布必要性。

金管会已在2005年10月17日与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就修正银行法第48条修正条文获得共识,并迳付立法院院会二、三读。

金管会指出,银行法第48条修正通过后,银行对“属已全部转销呆账户,累计转销金额超过新台币3千万元,或累计转销金额达新台币1千万元以上3千万元以下,且贷放后一年内发生逾期者,转销呆账资料”及“依银行法第123条之2、第125条之3或第127条之1规定,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案件,与其有关逾期放款或催收款资料”,将不再须负保密义务,可对外公布。

至于是否强制公布呆账大户名单?金管会副主委张秀莲表示,这个部分是放在银行法第49条,金管会有朝这个方向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