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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产问题 也要摊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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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苏永耀/特稿

国民党喊出“阳光四法”,对政治人物或其家属利用权势牟利希望立法订出刑责;但阳光政治的法制化应力求完备与配套,政治人物个人应严格规范,政党权力更大,贪腐能力更甚于个人,更应一并从严规范!

国民党虽然是在野党,但贪腐问题仍迭遭民进党攻击,连亲民党也质疑国民党并未落实改革。原因无他,不当党产等结构性包袱,依然没有任何解决。除利用现存法律加速出脱外,马英九并未回应社会质疑。

如同马英九要陈总统拿出政治高标准,对党产攻防也不该仅以“没有违法”,回应社会对民主秩序与政党竞争的正常化要求。尚且不论国民党反对党产条例,就连自己提出“政党法草案”,也像是保护党产的“反阳光法”。

制定政党法不仅在明确政党的法律地位,最重要是规范与维护政党竞争的公平秩序。

台湾过去的阳光立法过度强调对个人的规范,政党的部分一直是个大漏洞;所以,就算是现行的政治献金法已明文企业或团体对候选人的捐输规定,但对政党挹注候选人,却是空白一片。

以致部分企业或利益团体常透过捐款给政党做为“白手套”,然后再转交到候选人身上,完全摆脱相关法令在金额方面的束缚。并成为企业、政党与个人之间的利益输送关系,这也是一种结构性贪腐。

值此民气高涨希望政治清廉,朝野都须立足于高点,展现责任及气度。

如果未来的法制工作没有在政党法或政治献金法做出相应规范,让规范政党的法律标准,也像规范政治人物一样的严格,那这波阳光立法,最后还是雷声大雨点小。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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