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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问答(347) 245(i)劳工证必须在最后处理之前撤销

【大纪元9月4日讯】编者按: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纪元网站与移民律师李维先生合作推出“移民问答”信箱专栏,回答读者有关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动向或在移民申请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李维先生于1991年在佛罗里达州的斯特森大学法学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获得法律学位,从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会员。欢迎读者联系我们:usalife@epochtimes.com。

问题三百四十七﹕我是在2000年9月拿到职业移民类第三优先劳工证。后因9.11事件,直到今年4月才得到移民局回复。但以餐馆规模小,无能力雇佣为由遭拒绝,但还有30天的申诉期。我想请问,在这30天里如果有其它餐馆肯雇佣我,凭我的这张劳工证,进行申诉能行吗﹖

解答﹕ 不行。通常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 一经审理﹐即45-天信后开始审理劳工证是否能批准时﹐就不能撤消。现在你必须要反驳﹐如果你输了﹐你还是可以上诉。

你应该在劳工部审理你的劳工证申请之前将它撤消﹐然后由另外一个餐馆报上新的申请﹐这样第一个申请的优先日就会成为第二个申请的优先日。这就是所谓的“老爷法则”(Grandfather Rule)。现在﹐你的申请第二个劳工证以为时过晚。而你的身份又黑了﹐所以你申请第二个也就不能在境内调整身份。你也不能出境﹐因为你己失去身份超过六个月﹐除非从2000年到现在你一直维持着非移民身份。那么申请了第二个劳工证后﹐还要继续维持﹐直到交上I-485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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