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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购地弊案 法官认定许财利为幕后股东

【大纪元9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卞金峰基隆市二十一日电)台湾基隆地方法院今天对基隆市公车处购地弊案进行宣判,合议庭法官认定许财利为幕后股东,依贪污治罪条例的图利罪判处许财利有期徒刑七年,褫夺公权八年;同案被告杜镇川、蒋锦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及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揭发此案林正明被处有期徒刑两年褫夺公权三年。

许财利遭依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判刑七年,依据地方制度法七十八条规定,需二审判决有罪确定,届时,内政部才能据此做出停职处分;若许财利剩下的任期超过两年,则基隆市就必须在三个月内补选。

判决书指出,杜镇川在九十年九月间与五丰化学公司谈妥以新台币九千零二十万元购买五丰公司全部股权及厂房土地,欲伺机转售牟利,适基隆市公车处编列一亿元预算欲兴建修理场,遂邀许财利共同投资,并由许财利邀友人林正明、蒋锦华筹资。

九十一年底,许财利邀林正明、蒋锦华共同投资五丰公司土地,约定每人各出资一千万元,并计划将五丰土地中不易转手开发部分,分割售予基隆市公车处,由许财利负责施压公车处,以公车处支付的购地款作为购买五丰股权及土地的尾款,再利用变更都市计划方式,将五丰其他土地使用分区由乙种工业区用地,变更为中密度开发的住宅区,以此方式提高其土地价值后再转手牟取暴利。

许财利裁示由国宅局长陆文毅接办后,于九十二年五月在市长官邸邀林正明、蒋锦华、陆文毅等人,指示迳采购五丰公司大门附近较为平坦的土地。陆文毅于九十二年八月间办理公开征求前,先与林正明、蒋锦华等人商议以八千四百九十九万六千七百八十元作为采购价格,并以此作为底价,未经减价即与林正明议价购地,许财利等人因而获得与公车处签约取得买卖价金债权八千四百九十九万六千七百八十元不法利益。

审理期间,许财利辩称他找林正明投资、借一千万元给林正明,另向他人借四千多万元是转借给杜镇川支付土地尾款,他并非地主之一,但有多名人证均作证指出,许财利确有出资六千两百五十七万零六百元,购买五丰公司股权及土地,并操控五丰公司土地过户、合并、分割、股权变更、公司人事等事宜,以及公车处支付第一、二期款共五千零九十九万八千零六十八元给林正明时,许财利也从其中取得三千万元的买卖价金,嗣后林正明退股并与公车处解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