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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机关迟报税罚一成 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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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车筱慧、郑琪芳/综合报导〕企业、机关团体延迟报税,即使获准延期报缴,还是要依照所得税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等规定,付一成“滞报金”,且不分情节轻重都“均一价”,又无最高限额。大法官会议昨天作出释字六一六号解释,宣告违宪!

违反比例原则 1年后失效

大法官会议认为,此法已违反比例原则,且不符合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意旨,宣告违宪,应在一年后失效,失效前,违反此规定仍会被罚。财政部赋税署表示,确实罚得过重,将修法制定滞报金上限。

此案是由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声请,声请人八十八年间报税时,因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缴税,声请延期申报获准,但事后补缴仍被罚一成滞报金,新竹第一信合社因此被罚四百一十四万余元,社方不服,提出行政诉讼但败诉,遂声请大法官解释。

大法官会议昨宣告,所得税法关于“滞报金”的处罚规定违宪,台湾司法院秘书长范光群表示,因大法官未宣告违宪条文立即失效,新竹第一信合社还是要缴付“滞报金”,且应已无救济方式。一信表示,事情已经过了这么久,如今大法官释宪出来,就是照着法规走,并无其他看法。

台湾赋税署表示,将尽速修法订定滞报金上限,修法之后,未在期限内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的企业或机关团体,其所需缴纳的滞报金可望减少,目前每年有二%的企业及机关团体没有依期限申报营所税,以营所税申报件数七十多万件计算,每年应该有一万多家企业或机关团体受惠。

台赋税署官员表示,根据所得税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每年5月期限内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者,除了补税之外,还要照补税额处三倍以下罚锾,若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营所税,还得另外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征十%滞报金,财政部将修法订定滞报金上限,以解决争议。

台赋税署官员说明,综所税纳税义务人及使用简易申报书的小规模营利事业,未依期限缴纳并不会被加征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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