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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自有资金借人赚取利息需申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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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四日电)私人资金借给他人收取利息,也得申报所得税。财政部南区国税局今天指出,日前查获一纳税义务人将自有资金借给他人收取利息未申报,不但需补税,还被罚漏税金额一倍的罚锾。

国税局指出,这个案例是纳税义务人将自有资金1000万元借贷给另一人,借贷利息明订每月收取利息4万元,且按月付息签收,借了约两年才收回全部本金。

国税局表示,出借人固定收取的利息,依据所得税法规定,属利息所得,应依取得年度,合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

所以,这名纳税义务人未申报利息,就算漏报所得,除遭国税局补征本税,还被按所漏税额,处一倍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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