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八成发卡银行入账日起息非缴款日 差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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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5日报导】(据中广新闻李书璇报导)用信用卡的人最怕就是动用到循环利息,台湾消基会指出,有将近八成的发卡机构以“各笔账款入账日”为起息日,但其实应该以账单上的缴款截止日为起息日才合理。消基会估计,以入账日起算的利息,和缴款截止日起算的利息,差距达三倍,银行根本是在占消费者便宜。

根据消基会调查指出,发卡机构对循环利息的起息日约可归类为三种,第一种是以各笔账款入账日起算,也就是银行代垫款项给商家的日期;第二种是结账日,就是银行按期结算持卡人应付账款的截止日;第三种“缴款截止日”则是消费者在账单上看到的缴款最后期限。但是消基会也说,根据银行公会汇整的信用卡发卡机构各项手续费收取表发现,五十家发卡机构中,有四十一家发卡机构以“各笔账款入账日”为起息日,占八成二。

消基会说,应该以“缴款截止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利息才是合理的作法,因为信用卡与持卡人之间存在的是委任关系,发卡机构本来就是经营先帮消费者垫款的业务。

而且根据民法规定,债务过期才有利息,所以缴款截止日到期,才需付延迟利息。举例像是刷卡一万块,如果以入账日为起息日,循环利息为196块,以结账日为起息日,循环利息为163块,如果以消基会主张的缴款截止日起息,利息约64块,和前者相差了三倍之多。消基会呼吁金管会银行局正视这些问题,并应加速规范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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