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新式国民身份证自94年12月21日起开始全面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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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日讯】中华民国内政部订于94年12月21日至95年12月31日止办理全面换发国民身份证,换证之对象为年满14岁持有国民身份证之国民,凡海外国民回国后请携带旧证、彩色相片及印章,至户籍地户政事务所办理。全国各户政事务所换证期间每星期六上午均配合加班服务民众。

申请换证原则上可以委托,但应亲自领证。如旧证遗失、毁损或相片模糊无法核对身份者,应亲自到户籍地户政事务所申请换证不得委托,并应携带贴有相片之其他证件(如:中华民国护照),俾利核对人貌。

户籍未迁出国外者,得于回国后迳向户籍地户政事务所申办;户籍已迁出国外者,须持中华民国护照入境,另携带户口名簿,向迁出地户政事务所办理迁入登记,同时换发新证。如已领有旧证,其返国后第1次申请换发新式国民身份证,免收规费。惟当事人旧证遗失,仍应依规定缴交补证规费。并请特别留意旧证停止使用日期,惟于旧证停止使用后返国者,仍得申请换证。

相关换证讯息,请上内政部户役政为民服务公用资料网站www.ris.gov.tw,或迳洽芝加哥华侨文教服务中心(电话:630-323-2440)。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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