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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电脑诈欺犯罪检方可声请羁押

【大纪元5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八日电)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审查“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以及“刑事诉讼法施行法增订第七条之四条文草案”,考量不正常使用电脑诈欺罪犯,犯罪特性如诈欺惯犯同具高再犯率,必要时检察官得声请羁押,预防罪犯经常性犯罪。

新修正刑法将在七月一日施行,明定删除常业犯,并修正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定义,为配合新制,司法委员会上午审查“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经逐条讨论后决议,删除刑诉法有关常业窃盗、抢夺、诈欺的规定,但增加界定窃盗与诈欺惯犯的条文,同时考量不正常使用电脑诈欺罪犯,犯罪特性如诈欺惯犯同具高再犯率,将刑法有关不正常使用电脑诈欺罪,一并视为诈欺惯犯罪,检察官得视必要情况声请羁押,以避免罪犯重复犯罪。

此外,配合刑法修正刑事责任能力的定义,把现行刑诉法中有关心神丧失连同未满十四岁规定,均改为依刑法条文为认定依据,另通过“刑事诉讼法施行法增订第七条之四条文草案”,明定刑诉法相关修正于七月一日开始施行。

原本委员会要继续审查“民法继承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但民进党立委吴秉叡(台北县)、台湾团结联盟党籍立委郭林勇(不分区),对于有关“限定继承者应于知悉继承之时起”的相关规定有不同意见,在场立委看法也相当分歧。

会议主席、民进党籍立委尤清(不分区)裁示,“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以及“刑事诉讼法施行法增订第七条之四条文草案”照案通过,但民法继承编修正,由司法院与法务部汇整委员意见后,择期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