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要闻

台财政部:报税列扶养亲属须符合条件

【大纪元5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三日电)五月报税今天进入第三天,不少纳税义务人已经完成申报,不过,有部分纳税义务人申报时发现无法成功申报抚养亲属,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黄定方表示,列报的扶养亲属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如列报扶养父母时,父母需年满六十岁,未满六十岁需证明无谋生能力。

黄定方指出,申报的扶养亲属若是纳税义务人或配偶的直系尊亲属,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需符合年满六十岁,或未满六十岁但无谋生能力的条件。无谋生能力例如年度所得额不超过免税额,且非属现役军人或托儿所、幼稚园、公私立国民中小学的教职员者,领有残障手册或身心障碍手册。因身体伤残、精神障碍、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医疗养,或尚未康复致无法工作或须长期治疗,取具医院证明也可。

此外,申报的扶养亲属若是纳税义务人的子女,则子女需未满二十岁,或已满二十岁,但符合在校就学、身心残障或无谋生能力等条件。

如果是列报纳税义务人或配偶的同胞兄弟姊妹,黄定方说,则兄弟姊妹同样需未满二十岁,或已满二十岁,但具在学、身心残障或无谋生能力等条件,而且,兄弟姊妹的父或母,需不是现役军人或托儿所、幼稚园、公私立国民中小学教职员。

至于纳税义务人若想扶养其他亲属,如叔、伯、舅、甥等时,他们一定要满六十岁,或年龄在二十岁以下,且未满二十岁亲属的父或母不能是现役军人、国中、国小、幼稚园、托儿所的教职员,满六十岁的亲属,也得证明没有谋生能力;如果只是所得低于免税额或没有工作,都不能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