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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内政部大幅修法 67人以上企业需进用身障者

【大纪元5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二十四日电)台湾内政部今天大幅修正“身心障碍者保护法”,重点包括名称改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私部门进用身障者门槛,从一百人以上降为六十七人以上;媒体若使用歧视性称呼或描述,最高处新台币五十万元罚锾。

内政部次长颜万进下午表示,今年三月底止,台湾身心障碍者人数近九十四万七千余人,占总人口数百分之四点一七;此次修正“身心障碍者保护法”,是经多次会议研商,以因应社会快速变迁,确保身障者权益。

新修正的身障者保护法,明订三十四人以上 (原条文五十人以上)的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进用身障者人数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百分之三 (原条文百分之二);六十七人以上 (原条文一百人)私立学校、团体及民营事业机构,进用身障者人数不得低于百分之一,且不得少于一人。

颜万进补充指出,私部门百分之一比例的门槛,由权责机关劳工委员会提出,内政部立场希望比例能提高到百分之一点五。

修正草案也增订保护安全专章,其中,反歧视条款将传播媒体纳入规范,要求报导身障者新闻时,不得使用歧视性称呼或描述、传达偏颇观点,违者将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内政部社会司科长祝健芳举例说,曾有媒体报导精神疾病母亲咬伤幼儿下体案件,新闻标题竟称精神病患变“人魔”,这样的形容字眼就带有歧视。

其他修正重点包括专用停车位必须确因行动不便;身心障碍类别采“国际功能、障碍与健康分类系统”,以功能障碍分类,取代现行的疾病名称分类;地方政府身障者就业基金每年提拨前年差额补助费百分之三十,交由中央统筹分配。

颜万进说,身心障碍者保护法若修正通过,涉及鉴定类别及评估需求服务部分,增列落日条款,明定自修正公布后五年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