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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县市开业建筑师满九人得组公会

【大纪元5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十日电)立法院内政及民族委员会今天审查“建筑师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条文修正草案”,明定直辖市与各县市,有登记开业的建筑师达九人以上者,得组织建筑师公会,不足九人者可加入邻近县市或直辖市公会。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蔡锦隆(台中市)等人提案指出,鉴于行政院不再任命台湾省政府主席和省府委员,省府组织既已走入历史,配合地方制度实情,职业公会组织架构宜适时加以修正,提案修正建筑师法。

经讨论后决议,条文中凡省(市)的文字叙述,均改为直辖市,明订县市公会未成立前,开业建筑师得加入邻近县市公会,或仍可以原省公会会员资格营业。

县市公会可组设省公会,省公会与直辖市公会,得设全国联合会于中央政府所在地;若直辖市与各县市,有登记开业的建筑师达九人以上者,得筹组建筑师公会,不足九人者可加入邻近县市或直辖市公会。

会议主席、民进党籍立委黄昭辉(高雄市)裁定,全案交由院会处理前,需先经由朝野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