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特殊境遇妇女 扶助门槛降低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4月2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施晓光/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特殊境遇妇女家庭扶助条例修正案”,大幅放宽认定资格与扶助条件,删除原先限定十五岁以上的条件,并将子女教育补助由现行高中职向上延伸到大专院校。

原本立委提案学杂费补助标准由现行六十%提高为九十%,但考量行政部门财源问题,最后决定高中职仍维持六十%,新增的大专院校部分补助三十%。未来正式施行后,符合资格的特殊境遇妇女家庭子女开学注册时,无论就读公、私立学校,只需检附相关文件即可迳予减免,事后私校再向主管机关报请补助,预估每一学年受惠人数将增加九千七百人次,总经费一点五亿元将由教育部编列预算支应。

根据新规定,特殊境遇妇女的消极资格为六十五岁以下,家庭总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过政府当年公布最低生活费二点五倍,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的一点五倍,且家庭财产未超过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一定金额者。

在积极资格方面,放宽除丈夫死亡或失踪,只要经向警察机关报案协寻未获达半年以上,因夫恶意遗弃或不堪同居虐待,经判决离婚确定或已完成协议离婚登记,家庭暴力受害,或未婚怀孕三个月以上到分娩两个月之内者,若有独自扶养十八岁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离婚、丧偶独自扶养十八岁以下子女,无工作能力或虽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伤病或照顾六岁以下子女导致不能工作,丈夫处一年以上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保安处分一年以上且在执行中者,都具有扶助资格。

此外,其他经直辖市、县市政府评估因三个月内生活发生重大变故导致生活、经济困难者,且其重大变故非因个人责任、债务、非因自愿性失业等事由者,也都符合资格。

(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