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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和维护新闻自由如何定位 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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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二十四日电)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审理股市秃鹰案,出庭作证的联合报记者高年亿为保护消息来源,不愿证言,遭合议庭裁定科罚锾新台币三万元,创下国内记者上法庭为保护消息来源受罚的首例,至于今后在司法审判厘清真相和维护新闻自由间,记者“作证”应如何定位,值得进一步探讨。

新闻记者因职业性质常知悉他人秘密,为确保能从受访者口中获得机密而可靠的消息,保护消息来源是新闻专业的基本原则,当法院为厘清真相进行审判,传唤记者对所采访的新闻内容作证,记者势必面临可能破坏与消息来源间信赖关系的危机。

为保障新闻自由,新闻记者与消息来源的关系能免于法庭讯问的威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新闻媒体人员可拒绝证言,美国联邦证据法虽未规定新闻媒体人员享有拒绝证言权,但截至目前,绝大多数州均立法规定新闻媒体人员享有拒绝证言权,而拒绝证言权行使权限、方式,则各州情况不一。

反观国内,根据刑事诉讼法拒绝证言相关规定,共有公务员、身份关系、身份与利害关系和业务关系四种,其中业务关系明定医师、宗教师、律师等特定职业人士,就业务上知悉他人秘密受讯问时,除经本人允许外,可拒绝作证,但新闻媒体人员并不包括在内。

合议庭虽裁罚高年亿三万元罚锾,但裁定书中也指出,新闻记者和消息来源间的高度信赖关系,应比照医师等专业人士可有拒绝作证权利,刑事诉讼法未加以规定,是属于立法未能因应时代变迁产生的法律漏洞。

不过,合议庭最终裁罚高年亿的理由,主要是因为秃鹰案牵涉证券金融检查业务,攸关维护国内金融交易秩序和确保投资大众权益议题,为厘清是否有公务员泄漏公务机密,高年亿的证词实属关键,因此,“查得此一泄漏公务机密之公共利益,明显高于赋予记者拒绝证言权之利益”,高年亿在本案中没有拒绝证言的权利。

律师李永然表示,高年亿为捍卫职业道德,选择维护消息来源不作证,值得尊敬,然而高年亿身为国民,负有作证义务,法院依法裁罚也是无可厚非。

他认为,记者因职业性质特殊,未来应可考量修法,赋予记者拒绝证言权,避免记者陷入秉持职业道德和履行国民义务的两难中。

但律师尤英夫则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法律的意义在保护大众,记者在法庭上是否享有拒绝证言权利,须以证言牵涉的利益作衡量,他认为,现今记者滥用新闻自由的事例时有听闻,须在有优质的新闻环境前提下,才能考虑修法赋予记者拒绝证言权。

他认为,若为了保护消息来源,却间接协助犯罪,也不是大众所乐见的,以这次的案例来说,国内对于记者为保护消息来源不愿作证的处罚,相较于国外记者入狱的刑罚,尚属轻微,他表示,若记者愿意捍卫职业道德,肯定自己的坚持,付出代价也是必需的。

高年亿创下的首例对未来媒体记者在新闻采访上,与消息来源互动的是否造成影响,尚待观察,但新闻记者特殊的身份,是否应享有法庭上拒绝证言的权利,显然是未来值得深究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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