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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持礼券购物金额为零的发票不能兑奖

【大纪元4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一日电)近来各区国税局常接到以礼券购物可否索取统一发票的询问,国税局指出,如果是现金礼券在购物时应开发票,商品礼券则无。且如果使用提货券时,店家开出销售额为零的统一发票,收执联也不可兑奖。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指出,商品礼券是于礼券上载明凭券兑付一定数量的货物,而现金礼券仅于礼券上载明金额,由持有人按礼券上所载金额,凭以兑购货物。

所以,营利事业发行商品礼券时,既已载明兑付一定数量货物,因此应于出售礼券时就开立统一发票,等到兑换货物时,则不需再开立一次统一发票。至于发行现金礼券时刚好相反,于出售时无须开立统一发票,等到持有人用以兑购货物时,再依实际兑购货物的品名、数量,由兑付货物的营业人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

北区国税局进一步表示,虽然店家发售商品礼券时,已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受人,但有些消费者持商品礼券购物时,一些店家如百货公司会开立销售额为零的统一发票。国税局指出,销售额为零的统一发票收执联,与统一发票给奖办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不合,也就是说,不得兑奖。

不过,如果消费者在使用商品礼券时,也有另外购物,也就是统一发票收执联虽载有提货券或礼券字样,但合计栏仍有交易金额者,还是可兑领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