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美国申请政治庇护(之十)

肖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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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0日讯】  这一节起,我们一起来讨论证据问题。

  (一) 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美国移民法,政治庇护及不递解出境(Withholding of Removal)的举证责任在于申请人一方。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他过去曾经遭受过迫害或者他有理由担心回国会受到迫害。这就是说,申请人必须能够提出足够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能用证据说服法官或政治庇护审查官采纳申请人的主张。这个举证责任采用客观性标准,即申请人必须能用证据证明,在他所处的特定的事实背景下,一个正常心智的人,如果面临他所面对的特定环境,将会有理由担心受到迫害。

   尽管举证责任是在申请人一方,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申请人没能用完整的证据链完美地创立自己的主战,移民法官和政治庇护审查官仍可能采信申请人的主张,给与申请人政治庇护。但这种情况通常是在法官认定申请人的证人证言是基本上可信的,而且与一般为人所共知的事实背景相符以后。同时,美国宪法要求政府及法院给予政治庇护申请人一个合理的机会,来辩护自己并创立自己的主战。移民法官的工作并不是想方设法,把申请人递解出境。申请人可以利用所有可能的机会来证明自己的政治庇护主张。

  (二)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申请人可以在法庭或移民局面谈时提供自己的证词。申请人的证词是政治庇护案件中最重要,某些时候,甚至决定性的证据。通常只有发誓的证言才有可能被法庭或移民局采纳。移民局内部规则规定:即使某一案件只有申请人自己的证言,而缺乏其他环境证据佐证,如果在参考了其原所在国的一般状况,申请人本身的证言被认定为是可信的,则申请人被认定为已经满足了举证责任的要求,应被给与政治庇护。在一个1987年的政治庇护案件中,移民上诉委员会在缺乏任何环境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的证言本身已经证明了申请人有理由担心回国会受到迫害,因为申请人的证言是可信的,一致的,并包含了足够的细节说明为什么申请人有一个合理的担心。所以,一个缺乏细节,含糊的证言可能会毁了你的案件。即使法官认定你的证词可信,证词的内容还必须包含细节,而且这些内容会必须证明政治庇护申请的实质要件。

  在移民法官作出了证词是否可信的判断后,很少有上诉法院会推翻移民法官对事实所作的基本认定。特别是法官根据申请人的开庭时的言谈举止所作的证言是否可信的判断,上诉法院无权推翻。但是明显错误的事实判定是可以被上诉法庭推翻的。如果法官认定申请人的证词不可信,他必须给出充分理由,解释申请人的证词为什么不可信。如果申请人的证词听起来合理,包含细节,不自相矛盾,并与外部环境相印证,而一审法官对证词的可信度做出了相反的认定,这一决定在上诉时是可以被推翻的。

  总的来说,如果申请人的个人证词只是存在小的不一致,或遗漏,法官不应据此认定申请人的个人证词不可信。我们经常发现申请人在机场闯关时的谈话记录,与移民局面谈时,及移民法庭的证词之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这些并不必然使一个人的证言不可信,但申请人必须首先了解自己表述存在不一致的问题,然后申请人必须举出令人满意的理由解释为什么两个陈述不一致。

  一个申请人的关于事实的个别错误陈述,并不必然剥夺申请人获得政治庇护身份的机会。根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事务手册:一个难民,因为他在原所在国的个人经验,可能对所有的政府当局存在恐惧,即使来到美国,也因为这种恐惧感,使他们不敢讲实话。因而,只是在有的问题上,没有讲实话本身,并不能障碍申请人获得政治庇护身份,法官必须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作出判断。移民局基本法律手册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即使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人在某一问题或证词的某一部分上撒谎,移民局在作决定时,必须考虑证词的其他部分是否可信,是否可信的剩余部分仍可以证明申请人的政治庇护主张。 更重要的一个申请人应该被给予机会解释为什么他的证词存在明显的不一致,为什么曾经说谎话,及为什么没有披露重要的事实。

 以上文章由世威国际律师事务所(Shaw & William, LLP)肖赢律师供稿。肖赢律师在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博士学位,曾先后在美国证监会、美国国会中国委员会从事律师工作,并在中美两国数个知名律师事务所有10余年律师执业经验,对美国移民法有较深的研究。如果你有任何普通或疑难法律问题需要法律服务,欢迎打电话301.468.3069或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联系。◇(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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