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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删除 罚金服劳役依原数额百倍折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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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十日电)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审查“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修正草案”,经讨论后决议:删除有关易科罚金和易服劳役原定数额,提高一百倍折算一日的规定,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法务部政务次长李进勇,下午就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修正草案,向立院司法委员会报告提案原委。

李进勇指出,中华民国刑法于去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有关易科罚金、易服劳役的规定,即将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他说,这次刑法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修正重点,是把易科罚金、易服劳役折算标准,由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提高为以新台币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已足以适度反应经济水准。

李进勇表示,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有关易科罚金、易服劳役就原定数额,提高一百倍折算一日之标准,已没有存在的必要,应予以删除。

经在场委员广泛讨论,会议主席、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尤清(不分区)裁示,删除本条例现行条文第二条提高标准规定;增订第六条:本条例修正之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他说,全案无须由朝野协商,直接交付院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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