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庇护最新立法和实务 (之五)

肖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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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9日讯】在以前四节的《有关政治庇护的最新立法及实务》,我简要介绍了政治庇护在美国的申请程序,及大多数中国籍申请人比较关心的一些程序问题。从这一节起,我们转到政治庇护申请的实体法方面,研究什么样的个人情况才能满足政治庇护的法律标准,以及如何用证据证明申请人满足了政治庇护的法律标准。

(一)什么是难民(Refugee)

  根据美国法律,政治庇护(Asylum)是指一个外国人身在美国,并且这个外国人符合成文法界定的难民条件。为了分析方便,这个定义可以被分解成三个要件﹕(1)这个外国人不能或不情愿返回他的国家﹔(2a)因为遭受迫害或者(2b)有理由担心遭受迫害﹔ (3)并且这种迫害是因为这个外国人的特定的种族、宗教信仰、民族或者国籍,从属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或其所持的政治观点引起的。

   注意移民局或移民法院只要相信申请人曾经遭受迫害或申请人有理由担心受到迫害二者之一,申请人即可获得难民身份。但其他两个要件则必须同时具备。 下面我们详细讨论这三要件。

(二)不能或不情愿返回其原所在国

   申请人必须不能或不情愿返回其原所在国,并且不能或不情愿接受原所在国的领事保护。

  (a)申请人不能返回其所在国

  所谓不能返回是指因超出申请人主观意愿的原因,申请人不能得到原所在国的保护,或返回原所在国。有时申请人原国籍所在国,或原常住地所在国可能拒绝给予申请人领事保护。这种拒绝保护有时可以帮助确认并加强申请人回国会受到迫害的担心,从而有利于申请人被给予政治庇护身份。

  比如,有一个海地公民,X先生,一位著名的持不同政见者,海地政府宣布其为逃犯。据此,X先生的海地护照被宣布不再有效,X先生被列入海地边检列入黑名单,不允许入境。海地政府指示其在美使领馆不再换发X先生的护照,并不再给X先生任何形式的领事帮助。X先生符合不能返回其所在国这一要件。

  (b)申请人不情愿返回其所在国

  “不情愿”指申请人拒绝接受原国籍所在国或原主要居住地所在国的保护。这一要件在实践中不难证明。只要这个外国人断定其有理由申请政治庇护,他即可满足这一要件。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如果申请人事实上在逃离后又返回原所在国,这种行动是与其所主张的“担心回国受到迫害”不相容的。以下三种情况反映申请人“情愿返回所在国”。(A)申请人在美国自愿接受原所在国的护照和领事保护 ﹔ (B)自愿寻求在原所在国寻求重新安家﹔(C)自愿返回原所在国渡假、上学、经商及其他表明申请人可以安全地生活在原所在国的各种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证明他返回原所在国是非自愿的或其他原因强制他不得那样做。例如﹕Y先生现在在美国申请政治庇护,其理由是担心回国会受到迫害。但在Y先生到达美国之前,他曾经中途回原所在国一次。其原因是他听说他的老婆孩子在他逃走后被逮捕和拷打。他回国后,和他的同志一起,成功劫狱,把老婆孩子救出,一起逃到美国。Y先生和他的家人被在美国给予政治庇护。

   按照美国移民归化法,一个人虽然可以在其原所在国符合难民的定义,只要其仍处与其原所在国,他就受不到联合国难民公约所给予的国际保护。

   (c)无国籍人

   只是一个人自己主张无国籍,并不能自动授予他移民法意义上的无国籍待遇。无国籍不能阻止他被递解出境到其他国家。

   一个有国籍的人只能申请政治庇护声称他在其国籍所在国受到迫害。一个无国籍人,如申请政治庇护,则只能声称他在其最后定居国受到迫害。

  以上文章由世威国际律师事务所(Shaw & William, LLP)肖赢律师供稿。 肖赢律师在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博士学位,曾先后在美国证监会、美国国会中国委员会从事律师工作,并在中美两国数个知名律师事务所有10余年律师执业经验,对美国移民法有较深的研究。如果有任何普通或疑难法律问题需要法律服务,欢迎打电话301.468.3069联系。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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