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投书:这是白痴定的规定吗?

标签:

【大纪元3月29日讯】1984年,中国颁实施《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就这条规定本身就有矛盾之处。以上三条,其意思很显然只要有其中一条符合就可以对尸体开膛破肚。如果是三条同时具备才能合法的取器官的话,第1条就不应该和第3条并列,因为第1条和第3条是很难同时存在的,如果两者必须同时存在才能取其器官,那就意味着家属同意了摘取器官的同时必须拒绝收殓尸体,这显然不合常理。

矛盾的第一点是,第2条和第3条之间矛盾,如果家属同意了,死刑犯本人不同意也不行,具体说,如果死刑犯家属想卖死刑犯的器官赚钱,死刑犯是没有权利挡其财路的,家属对死刑犯的器官的处分权优先于死刑犯对自己器官的处分权,这显然违背普通人的常识。

矛盾的第二点是,第1条和第2条之间矛盾,如果第1条具备,那就无需死刑犯本人的同意,这样,第2条对人民警察没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只要尸体无人收殓,无需死刑犯本人同意人民警察就可摘取其器官,何况,人民警察可以制造“尸体无人收殓的”局面,如人民警察可以不通知家属执行死刑的时间(这事在中国太正常不过了,过后向家属收取子弹费)。

矛盾的第三点是,第1条和第3条之间矛盾,如果家属拒绝收殓,但家属同时不同意摘取器官,法律部门是否可以摘取死刑犯的器官呢?要知道,三条中只要一条存在就可以摘取的,这时如果人民警察想取器官,完全可以依据第1条合理合法的去取,这时,第3条对人民警察没有任何约束力。

也不知是哪个白痴定的这个规定,三条规定都互相矛盾。这肯定是中国人中的“精英”定的,中国真的没有人了吗?人民警察也可以制造出“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局面,人民警察可以手提电棍对死刑犯说:“你必须自愿将尸体交出来”,如果死刑犯不从,下一步的措施是什么我就不说了,然后签字画押。这个“你必须自愿做……”是中国特色,相信在中国大陆生活过的中国人都有体会。

本人是一名医生,摘取死刑犯器官的事在中国的医务界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了,可以说医生早已习以为常了,大家都认为这不涉及什么犯罪的问题,而仅仅是一个通过非正当的手续牟利的问题。@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某些中国人说 只不过死了几千人
龚平:苏家屯集中营,媒体何以沉默?
一次活体摘取器官的亲身经历
林泉:也谈活体摘取器官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