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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抛锚 绳索拉车绊伤路人 判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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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薛姓女子开车抛锚,她的6旬老父开着货车前往救援,用8公尺绳索拖女儿的车,却因绳索太长,行驶中绊倒李姓路人,随后又辗过,造成李女脚、臀受伤,台北地院认为,依规定拖车前后不得过5公尺,且绳索应挂警告标志,薛姓父女未依规定行车造成他人受伤,故依过失伤害罪各判刑3个月,可易科罚金。

本案发生后,薛姓父女已先赔偿被害人李女3万元,李女也领得13万元保险金,但因双方对和解金额无法达成共识,原告因此提控。对于被判有罪,父女考虑提出上诉。

93年12月间,25岁的薛女驾车行经台北市基隆路松山高中时,车子突然故障,打电话向父亲求救,62岁的薛父立即驾货车抵达,以一条8公尺长的绳索,系在货车及女儿轿车上,将故障车从车阵中拖离。

两车行经基隆路一段,当时因天色昏暗,过马路的李女未看到两车间的绳索被绊倒,并遭故障车从身上压过去,造成脚、臀受伤。

案发后,薛姓父女立即向警方自首,经检察官起诉后,台北地院审理认为,案发时仅货车有开故障闪灯,故障车及绳索均无警告标志,认为被告显有疏失,故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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