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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文明思想库:读《现代民主政治〉心得之一(上)

现代民主政治

【大纪元2月8日讯】人不是天使,否则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的任何控制了。如何使政府能管理好被统治者,同时又能管理好自身,这是从古自今的思想家们所探讨的经久不衰的主题。当代西方民主的成就,表明人类在如何管理好自身,使复杂的社会生活在民主与权威、自由与秩序之间维持动态的平衡状态,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代民主政治理论作为人类共同的社会科学成果,被越来越多国家所采纳,被越来越多的人民所推崇,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民族和人民带来了繁荣、稳定、幸福、安康。现代民主政治制度成了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保障。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细致的学习研究理解这一人类科学成果。

作为一个中国人,我们接受的是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熏陶,习惯静止的用十九世纪马克思对西方资本主义的看法和方法来分析现代民主政治制度,还片面静止的认为那只不过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民主、自由、平等,与广大的受压迫的无产阶级无关。这是国人对现代文明的最大误解。今天,建立在新自由主义理论基础上的现代民主政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超越阶级局限、超越地缘局限,对所有阶层、对所有人平等开放日趋完善的制度;现代民主国家已不再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而是各种各样不同的人、丰富多彩的不同利益团体的集合。每一个公民都机会均等的享有自由、平等、民主权益。每一个公民的个人权利都得到强有力的制度性法律保障。

那么,当代民主作为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有些什么特征呢? 其具体表现:

第一、普选制:

在作为议会民主之基石—普选制方面,二十世纪上半叶,西方民主国家把对选举资格的许多限制取消了(以前对选举人的资格,在财产、性别、教育、种族等方面加以限制,实际上剥夺了广大劳动者的选举权。)普选制真正在各国确立,使选举真正成为民意的汇合。这时,由选举所产生的政府,才意味着民众所批准的政府。

  

第二、利益团体:

丰富多彩的民间社群构成了千差万别的利益团体,它们独立于政党之外,而构成了一股强大的政治参与力量,现有的利益团体网路,把任内的政府行为严格的控制在民意的轨道上运行。利益团体是以某种特定利益、政治主张、价值目标所维系的人们所组成的集团。它集中代表、表达某种特殊群体人们的利益、要求,对议会和政府施加影响,时期制定出符合自己集团利益和要求的决策。它既不是没有政治目的的一般社会组织,也不同于以夺取和掌握国家政权为根本目的的政党。它可分为政治、经济、军事、劳工、艺术、文化、教育、学生、性别、种族、语言、职业、行业、宗教、兴趣、志愿、道德等各个领域的,也有跨越和联系上述一个或多个领域的。如美国制造商协会,美国商会,企业界圆桌会议,全国广播协会,英国的农场主联盟,贸易联合大会,法国的全国雇主会议,中小企业会议,各种专业性协会,全国工会,全国妇女联盟,全国有色人种协会,印第安人全国大会,“美国军团”等退休人员协会,英国医学协会,法国大学生联合会,公民权利同盟,反对死刑同盟,关心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美国反对动物虐待协会,儿童贫困行动集团等等不计其数。由于有了利益团体,越来越多的人宁愿组织各种利益团体来表明他们的观点,向政府施加压力,直接和政府及议会打交道。如派出人员常驻立法机构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与议员密切交往,进行游说,接受行政机构的咨询,与政府进行对话;经常注意法院的情况,利用舆论的力量或协商的办法来影响司法机构人选的任命;利用抗议、示威游行、罢工甚至骚动和暴动等手段,特别是用过发动大规模的舆论宣传运动对政府施加压力。总之,利益团体在集中、综合和表达利益,控制和实现利益的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功能,在涉及人们大量的社会具体利益这个层次上,起着政党起不了的作用。这种作用对于国家权力执掌者来说又是一个重要的制约,是非国家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其历史进步作用显而易见。因此,有人认为,现代文明国家已由三权分立制变为立法、行政、司法和利益团体四权分立;有人则把利益团体称为“隐形政府”。而更多的人则把利益团体看做民主多元主义制度的本质内容。无论怎么说,利益团体在政治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已成为当代西方民主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独立的新闻媒体:

新闻舆论力量的无孔不入,使政府感到民众的力量无处不在。二十世纪民主国家对新闻出版检查制度的普遍取消,使新闻出版的自由权利有了保障。自由的新闻舆论作为一种强大的直接民主的因素,在政治、社会广阔的舞台上显示着自己的特殊作用。任何一个明智的政治家都不能不时时考虑新闻舆论的存在。

掌握大众传媒的新闻界在西方被誉为制约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甚至凌驾于他们之上的“第四种权力”。这是当代民主政治的又一奇观!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情愿伸冤的权利。”启蒙思想家、政治家都充分认识到新闻与言论自由对政府重要的制约与监督力量。“出版自由是鞭打专制主义的最可怕的鞭子。” 按照现代民主政治理论,传媒是为公众而不是为政府服务的。新闻界应该起着监督行政、立法、司法三个部门的“政府第四部门”的作用。新闻界把自己看成“人民的斗士”、“政府的批评者”。新闻媒体既是维护民主制度的有效力量,又是政府的批评者。一旦新闻传媒对政府的政策、腐化、丑闻、政府官员的渎职行为提出批评和揭露,立即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某些官员轻则陷入困境,重则身败名裂,不得不退出政治舞台。

1923年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新闻界批评政府的“绝对权利”原则,该针对芝加哥市对《芝加哥论坛报》的判决指出:报纸同公民一样,可以自由地批评政府,具有批评政府的绝对权利,而不受诽谤法的约束。政府不能以“诽谤罪”或“颠覆政府罪”等名义,对公民的言论或出版自由特别是公民或新闻界批评或揭露政府的言论予以威胁或限制。为了保护言论自由的正当权利和避免官员利用保密来为自己的错误辩护,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1974年再次修改的“情报自由法案”规定:除有关国防和国家安全的情况外,公民有权了解政府的情况,有权申请使用政府的档,记录政策声明等档案材料,并限定了政府的答复时间。对拒绝提供情况的政府可进行司法审查,对任意拒绝提供消息的政府官员可实行罚款。1976年国会又通过了“置政府于光天化日之下的法律”。该法律规定:联邦政府在五十个机构和委员会的会议必须公开举行。现在美国几乎所有的政府档案、档都向公众开放。为了保护新闻自由,记者有权拒绝作证,以保护提供消息的人。

普选制、利益团体、新闻舆论三位一体,形成了现代民主制度直接民主、半直接民主的机制。

  

第四、宪政法治:

要实行法治,建立法治机制,首先要了解什么叫法治?必须对法治概念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那种认为有了严密的法律体系,完备的司法机构,严格依法执法就是法治,使对法治的误解,专制制度和民主制度下都有法,都在依法统治与管理,但前者显然不能认为是法治。那么什么叫法治?当宪法为治国的根本大法,公民必须参与(讨论、投票)宪法和重要法律的制定或修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等若干法治原则得以确立,再加之严密的法律体系,完备的司法机构,则构成民主政体下的宪政法治机制。

近代法治起源于自然法。人天然享有自然权利,法不过是自然权利的体现,并为了保障自然权利。人们在制定各种具体法即实在法的背后,还有更高的“超法律原理”(哈耶克),即代表正义的自然法,只有符合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良法,否则就是恶法。自然法学者强调,人的基本权利不可侵犯;这些权利最早被洛克规定为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三大权利。人的自然权利的思想后来成为《独立宣言》、《人权宣言》和各国宪法的基调。因此,不是法律赋予每一个人以个人的权利,而恰恰相反,是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产生了近代的宪法和法律。与此相联系的,人们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以保障人的自然权利,除此之外,政府不应该在有自身的特权。为了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也需要用法律规范政府的权力(如三权分立与制衡,如总统的任期与职责等),以防范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宪法与法律是约束政府官员行为的工具,而不是惩罚公民的利剑。(在这一点上,中国的情况恰恰相反。当然公民也应守法,但无权的一介公民不可能给全社会造成灾难。)这是近代法治概念与中世纪封建专制的法制概念的又一个分界。

1、依法立国:

所谓的依法立国就是依据宪法立国。宪法为百法之本。要建立民主的宪政法治制度,首先要制定一部宪法作为立国的依据。美国独立战争胜利之后,为了建立新型国家,各州代表于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制宪会议。五十五名代表经过三个半月的激烈辩论、斗争和妥协,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草案,然后交各州批准。从此,美国政治制度中的一系列重要原则就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了。这些原则主要是:天赋人权(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权利);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政府一旦破坏建立政府的目的,人民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另行建立新的政府);法治而非人治;代议政府;权力的分立与制约平衡;联邦制;文官控制军队等等。该宪法经历200年之久依然是当今美国政治生活的准则,并为许多现代民主国家所效仿。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习惯是指把法律作为同一尺度适应于全体公民,使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和财产状况等差别而有所不同。

文艺复兴后的思想家们在歌颂人的高贵,在捍卫人的尊严与价值的同时,针对中世纪黑暗时期的封建特权与神权思想,系统的创立了天赋人权学说,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奠定了基础。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确认:“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所有的人,无论是实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这可以说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完整表述。那么,二十世纪后对这一原则的贯彻有什么新的发展呢?它主要表现在:

一) 公民部分性别、职业、民族、种族、信仰、教育程度和财产状况,均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均享有公民投票权。

二) 随着奴隶制度和种族歧视政策的废除,黑人和少数民族均享有同白种人同样的权利,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同等的劳动权、教育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特别是,他们也可以平等地参与竞争政府的公职,担任公共机构的职位和职务。

三) 包括总统在内的任何一个政府官员,凡触犯法律皆绳之以法,受到法律的追究。最典型的是美国的“水门事件”,尼克森因慑于议会弹劾而辞去总统职位,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美国社会得到贯彻的表现。

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重要的是司法平等,即普通公民与政府官员的利益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并同等地依法治罪。因为为官者不但有违法乱纪和侵害公民权利的便利,还可以有种种条件来逃避司法机关的惩处。因此,西方各国专门设有行政司法监督和公民对行政机构进行司法监督的制度。使政府官员受到更严格的法律的约束,从而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五十年代以来,英国建立了2000多个行政裁判所,其办案原则、审判程式与传统法院有所不同。1958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裁判所和调查庭法》,并建立了“裁判所委员会”加强了行政机构的司法监督。美国于1946年通过了《联邦民事侵权法》,保护公民利益免遭行政机构的侵犯。此外,英国、美国和意大利等还可以通过普通法律程式监督行政机构。

3、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及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的原则包括:

1) 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因此享有很高的社会威望,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们把他们“看做是宪法所赋予的广泛个人自由的监护者和解决全国性重大争论的仲裁人”他们秉公执法、依法办案。

2) 司法机关组织系统独立,与其他组织系统分离。司法机构和法院被赋予或成功地保持着一种与众不同的独立作用。

3) 为了保障法官审判独立,设立相应法律条款,保护法官地位和权力不受侵犯。

由于司法独立,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往往能更多地表达自己的哲学思想、政治观念、法学观点、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因此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对社会往往能产生重大的影响。

  

4、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一种制度,司法审查制度亦可称为“违宪审查制度”。他是通过司法程式审查和裁决立法与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因此也可以理解为司法制约立法与行政的一种手段。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性,防止出现与宪法精神相抵触相违背的法律,使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基于司法审查制度,联邦最高法院成了唯一拥有解释宪法的最终权力;通过解释宪法,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条例以及州法律违反联邦宪法,因而无效,不得实施。最高法院的裁决已经做出,即成为宪法惯例,政府其他部门及各州必须遵守。这样,司法审查权扩大了联邦法院的权力,提高了它的地位,使司法部门得以真正同立法和行政两部门鼎足而立,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待续)(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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