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101)

离婚时退休基金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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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7日讯】退休基金,如果是在夫妇结婚那天至离婚案登记那天内累积的话,也属于婚姻财产,在最后离婚后也要与另外一方分享。今天介绍的案例,就是纽约州最高上诉法院对离婚时退休基金分配裁决的典型判列。

  原告和被告在1973年12月1日结婚。原告是在罗彻斯市的警察局任职的一位警察。在1973年2月20日,原告参加了警局的退休基金计划。在1980年8月4日,原告向法庭登记了离婚案子。由于原告在登记离婚时,已经在警局任职超过十年,故他己经有权享受退休基金的福利,但是还不能领取。在1981年11月23日,原告撤消了他的离婚控告,同时同意法庭判被告太太的离婚反告成立,这样呢,他和他的太太就以太太提出离婚反告的理由而离婚。

  在财产分配上,除了原告先生的退休基金福利外,双方没有什么其它共同婚姻财产。在没有反对的情况下,被告太太向法庭提交了两份由保险统计员算出的信件,证明原告退休基金福利在婚姻期内积累的市价是$28,204.81美元。庭审法官就把该退休基金福利在婚姻期内积累的市价$28,204.81美元的一半$14,102.40美元判给了被告太太。

  原告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上诉法庭。该上诉法庭也认为没有到可领取期的退休基金福利也属于婚姻财产。原告不服,继续上诉至纽约州最高上诉法庭。该上诉法庭维持中级上诉法庭的判决,确认没有到可领取期的退休基金福利也属于婚姻财产。

  纽约州最高上诉法庭分析到,家事关系法(Domestic Relations Law)第236条规定:共同婚姻财产是指所有在结婚期内,但是在双方签订分居协议或者登记离婚前,由一方获得或者双方共同获得的财产。而分开的财产,则指那些是由婚前获得的财产,或者通过礼物或者遗赠而获得的财产,以及因个人伤害而获得的补赏,或者因交换或者分开的财产的增值而获得的财产,以及通过夫妻之间书面同意书指定的分开财产。

  家事关系法唯一提到,退休基金福利是要求法官在公平分配共同婚姻财产时考虑到因解除婚姻而失去的遗赠和退休基金福利的权益。原告先生据此争辩,退休基金福利不能算作共同婚姻财产,因为退休基金福利是还没有到手的财产,而且到手时离婚案子都己经登记了。所以说退休基金福利只能作为将来收入。尤其是当一方是在婚前加入退休基金时,所有的增值都应被算成是由分开的财产的增值而获得的财产。

  纽约州最高上诉法庭不同意原告先生的争辩。该法庭指出,婚姻关系也同时是一种经济合伙关系。法律认可夫妻双方对这种经济合伙关系的贡献。尤其是法律广义地定议,共同婚姻财产是指所有在结婚期内,但是在双方签订分居协议或登记离婚前,由一方获得或者双方共同获得的财产,并且狭义定议地列出分开的财产。法庭在处置财产分配时要考虑到由不拥有名分的一方对获得该财产直接和间接的贡献。

  在退休基金福利计划中,婚姻的另一方,通常是受益者,除那部分福利是婚前以及登记离婚后累积的,就是最好的证据──退休基金福利也是共同婚姻财产。尤其,不是雇员的另一方也有独立的权力亨受雇员死亡后的福利。综上所述,婚后积累退休基金福利也是共同婚姻财产。◇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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