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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养老父母 罚款并公告姓名

【大纪元12月2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明贤、范正祥/台北报导〕台湾立法院卫环委员会昨日初审通过“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除明订地方政府得依职权主动提供老人适当短期保护与安置,也强化对于老人的保护机制,甚至子女若将年老父母留置在老人安养机构弃之不理,更将面临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锾,并公告姓名。

截至今年8月底,我国六十五岁以上老年人口达二百二十六万余人,占总人口约百分之九点九;另根据经建会九十三年推估民国一百一十五年,我国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百分之二十,显示人口老化趋势严重。因应相关需求,立院昨初审通过“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

根据修正草案,地方政府对失能老人,即无法自理日常生活,应依老人与其家庭经济状况、失能程度提供经费补助,老人福利不再停留在中低收入户保障;地方政府还应针对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区式或机构式服务。修正草案并新增雇主对老人员工不得予以就业歧视,但内政部官员坦承,此条文未明订罚则,宣示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修正草案也增订多项罚则,加重违法营业老人安养相关机构罚锾。并明订依法令或契约有扶养照顾义务者,如亲生子女或看护者,若留置老人于安养等相关机构,经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处理,可罚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告姓名。

至于以何种方式公告姓名,内政部社会司长曾中明表示,此案若三读通过正式实施,内政部届时会再制定施行细则加以明订。

修正草案也规定,地方政府应主动提供有生命健康等危难老人短期保护及安置;若警察、司法及执行老人福利业务相关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应主动通报地方政府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