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福律师事务所:浙江人权恶劣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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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8日讯】看看,中国的人权!(2006)京泰民字0199号

裘金友揭腐败十七年呐喊中黑幕
“萧山事件”看出中国的“最高禁忌”

一、事实与理由:

根据当时的裁定,萧山区人民法院当时的院长、说道德些,刑法399—1条、己构成徇私枉法罪。制造出裁定书的审判长、郑介明、鲍桂英、盛红梅、在裁定时什么都没有向当事人裘金友提供和询问什么时间、地点、起诉与上诉的凭据。根据对当事人裘金友的裁定,犯构成枉法裁判罪、以上三人情节是恶劣的、犯下的刑法399—2条之规定。

受裘金友的委托,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委托人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及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的侵权纠纷一事提供了无偿法律服务,现本律师事务所依据所掌握的相关资料,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根据事实和法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搜索到的资料进行核实、向资料提供人了解案情。

二、(2001)萧行受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

裘金友亲眼目赌了以1995年现任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红山农场党委书记、场长丁有根为首的腐败集团1.5亿元的贪污案而逃匿、大肆走私。

裘金友夫妇两聘请律师时间是1998余年2月11日至今日,而萧山法院枉法裁定判时效,完全是枉法裁判。

2000年9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接待日院长接待裘金友序号:226号,下午2、20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拿走裘金友1公斤状纸,谈话中恳请院长我寄给你们挂号信的诉状为什么不立案,二位接待我的领导讲,你裘金友寄来的信件高院全部转给萧山市人民法院处理,此法律证据已保留。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从1999年5月4日起有副检察长吴春莲连续接待裘金友夫妇俩伍次,有手续凭据。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申处长期接待裘金友11次、华军、退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处长陈嘉祥接待裘金友1次有手续凭据:

裘金友从2001年11月5日行政诉状、被告:杭卅市萧山区公安局:萧山城厢镇人民路130号、邮编:311200、法定代表人:童继伟:职务:局长。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都有证据发票及凭证。萧山区人民法院不声不响在2001年11月22日书记员蔡志安打印盖章后寄给原告受害者裘金友的裁定书。萧山区人民法院不声不响打印盖章裁定书,没有上被告。又调查到实据:原裘金友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十一名,单位七个。去七个单位调查,十一名律师个个说法律是不时效的,就是萧山司法腐败严重。详见依据实况!

浙江新海峡律师事务所:张渭文律师13905716636

秦国光律师事务所:秦国光律师0575-5136636-13906758311

上海第一律师事务所:王学顺律师13301794343

上海第一律师事务所:张金屏律师021-64724296—-28821318

浙江西冷律师事务所:龙永生律师13905812759

浙江风华利民律师事务所:李洪生律师13905716027

浙江风华利民律师事务所:沉玲美律师13777413080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任一民律师13065728069

河南祥附律师事务所:陶文森律师13803787389

萧山区人民法院破绽百出的法院裁定书,是在开谁的玩笑?

萧山区人民法院这个裁定,是国家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从违法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2年,该裁定萧山区人民法院有腐败问题。裘金友旗帜鲜明地继续申诉。

对裘金友法律的证据回放:

首先感谢各位领导不吝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关注我这个共和国普通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事情。出于社会责任感及对腐败现象的憎恨,我曾在90年代就发生在我工作生活中一些严重违法违纪犯罪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揭发,鉴于腐败分子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且严重损坏了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因此,我在当地举报未果后,又向杭州市、浙江省的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在腐败分子强大关系网的保护下,事情并无进展,所以我来到北京向中央反映情况。由于这已超出了腐败分子关系网的范围,为制止我的举报行为,居然出现了公安机关非法介入的现象,杭州市萧山市(现改为区)公安局对我采取了一系列打击迫害措施。为了遮人耳目竟然诬蔑我患有精神病,并在不向我家属通报的情况下,把我非法关押并强制进行所谓的“精神病治疗”,历时208天。出来后,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见任何处理;多次向各级法院起诉,未见任何答复。直到2001年11月才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我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为此,我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以诉讼时效已过为同驳回我的上诉,对我提出的曾向法院起诉而法院迟迟不作答复的事实不加考虑。迫于此,我只得向贵委反映情况,望能督促杭州市的两极法院受理或上级法院提级受理并作出公正裁决。关于法院以诉讼时效已过而不予以受理的做法错误的理由如下:

1、关于法律的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为公民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实践中存在着行政机关不告诉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问题,故此,最高法院于1991年6月11日制发的法[1991]19号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若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此后,最高院又在2000年3月10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1条中将其延长到2年。并在第43条中进一步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也就是说,在2000年3月10日前,如当事人由于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其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是1年,在3月10日以后,则为2年,且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行使诉权的期间可以扣除,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2、关于本案事实。

我是在1997年9月被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分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直到1998年4月10日才重获人身自由。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从未告知过诉权及起诉期限,事实上也不可能告知我诉权,因为他们是把我强行关押在精神病院里的,有向精神病人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可能吗?!此后,我们夫妻俩就开始了漫长的上访之路:1998年2月28日我妻子沉玉英委托杭州市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院提起行政起诉状。1998年6月30日我妻沉玉英委托泰国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书了行政诉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未见答复;1999年4月8日,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张金屏律师在数次调查受阻后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在有关证据无法取得的情况下还是书写了行政诉状并于次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但浙江省高院一直未作答复(关于此事,既有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的张金屏律师可以作证且有寄送凭据,也有省检察院的信访的记录为据,并且省高院亦应有案可查)。也就是说,我是在实际知道诉权并能够行使诉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我所提起的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至于浙江省高院未作答复,那是浙江省高院失职,但浙江省高院失职的责任不应由我来承担。2001年我再度向法院起诉并选择向萧山区法院起诉,因为经过这几年司法改革,法院的工作已规范了不少,在我一再向萧山区法院主张即使不受理也总得给我个说法和凭证的情况下,所以我才拿到了法院的裁定书。而不是如以往的那样连个凭证都不给,并由此使法院找到推托的借口即“你得提供证据证明曾经起诉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是无视我所提交的证人证言和邮寄凭据,以我曾经起诉过的证据不足故无法证明诉讼时效未超过为由驳回上诉。

上述事实仅是我向法院直接起诉、上诉的简要介绍,自从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于法院迟迟不予受理,不答复,我为此四处奔波,找法院领导,找检察院,找其他领导,但始终未见进展,在此期间,2000年9月18日经人介绍委托原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浙江省司法厅长李洪生,收取我依法申请鉴定费2200元,诉讼代理费10649元,仅仅交通费、邮寄费就花了不下15000元,现在法院竟然以我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受理,我实在是投诉无门,告状无门,只好求助于贵委,恳请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督促法院受理并作出公正裁决。至于我所举报的人员及相前内容,具体事实已在附件中有详细介绍,这些被举报的人员也只有寄望贵委予以关注关督促,才有可能真正被查处。

此致

申诉状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裘金友二00二年四月一日

证据:此案——真惨回放:

今天的中国共产党杭州市委、萧山区委、萧山区公安分局、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亢明,萧山区人民法院,“萧山裘金友事件”背后有二个官吏;一个是贪污贿赂的赃吏,另一个是玩弄法律的奸吏,而红山农场赃官触犯法律,但法律仍然存在,而奸吏法官徇私枉法执行作弊,让法律失去时效.对他的责任认定怎么去认定!就这么滑稽的事情,在浙江萧山,就偏偏发生了!

中国共产党杭州市委、萧山区委腐败分子,要毒害谁就毒害谁,要撒谎就撒谎。

裘金友血保证不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就这根救命稻草放出来了。

萧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宣卓伦、安康医院亢明,对实名举报人裘金友毁灭大量证据、灭绝人性、撒谎血腥清洗、秘密毒打举报人裘金友、秘密抄实名举报人裘金友家、秘密冻举报人裘金友、秘密饿举报人裘金友、秘密晒举报人裘金友、秘密烤举报人裘金友、秘密电刑举报人裘金友、秘密捆绑举报人裘金友、秘密毒刑举报人裘金友、秘密火烧举报人裘金友、秘密烙烫举报人裘金友、秘密吊刑举报人裘金友、苯丙胺、丙戌酸钠、因为这一切在萧山区共产党看来都是手段,只要有利于萧山区共产党的生存这个大目标,萧山区共产党什么都可以干,因为它毫无道义原则可言。

杭州市委、萧山区委共产党的历史上,举报人被党代表或杭州市委、萧山区委对实名举报人裘金友毒刑太正常了,共产党从来就没有冤案,只有对举报人惨案。

在浙江省杭州市公权力部门大肆腐败;猖獗欺民的恶犬!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红山农场丁有根腐败事栽赃陷害举报人裘金友。大逆乱伦,天理难容!

共产党贪污腐化等危害社会的现象泛滥猖獗,而且许多高官直接就是收取保护费的黑后台。副局长宣卓伦、医院亢明对裘金友把一个好人变成满身疾病的病人,这就是共产党的政绩。裘金友冤案的蹊跷事远不止这些!

就萧山区人民法院这份裁定书,笔者咨询了陶文森律师,陶律师表示:这个裁定书,没有被告,实在希奇!什么叫中国共产党啊,中国共产党的法律哪去了?无法无天践踏人权为什么没有人管?

跟贴有:

关于这个裁定书,笔者在网上专门咨询了一帮法律工作者,先把他们的看法原文摘发如下:司法恐怖鉴定?把揭露腐败分子的人﹕统统关起来司法教授鉴定.中国就没有腐败分子了?

天平之辉12:44:36

这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里面理由怎么乱七八糟的,要加强治理整顿萧山区人民法院

tom12:44:39

这个裁定有问题,有愈演愈烈的司法渎职犯罪问题。

tom12:44:45

这属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个全错矛盾加剧,

tom12:44:52

有五年的最长保护期限。

天平之辉12:45:01

不是有问题,是有很大问题

tom12:45:13

这个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tom12:45:17

完全可以再审。

天平之辉12:46:05

这个裁定书简直是个垃圾人写的,KAO,还好意思挂法官这两个字

tom12:46:38

是啊,,这种裁定书还有脸发出去?!

天平之辉12:47:03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全是行政法上的理由

tom12:47:40

的确太丢人了!共产党独裁这么多年了,哪里有人权,

tom12:47:56

也敢配称法官?践踏人权?

tom12:47:59

靠!五毒俱全是人心!

tom12:48:08

这是在侮辱法律践踏人权!

tom12:48:50

写这个裁定的审判长估计该撤了。。

白马啸西风12:48:51

民事裁定书,不能引用行政法上的条款?

天平之辉12:49:19

如果是民事诉讼,使用的时效规定应该是民事上的

tom12:49:56

白马,这其实是行政载定,因为起诉人要求的是确认公安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怎么会是民事裁定呢?

tom12:50:25

撤头撤尾的一个瞎扯。还敢言裁定?!

天平之辉12:50:33

过时效的案件,是应该受理,最多是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天平之辉12:50:51

而不是过时效为理由,裁定不受理!

tom12:50:58

是啊,

天平之辉12:51:08

他的裁定是错误的

白马啸西风12:51:12

tom,我对法律,可以说是一窍不通,我做这个,所有的法律知识,都是这个群和热心帮助我的法律工作者提供的

tom12:52:10

白马先生,这个裁定太过分,如果将此裁定寄给最高院或其上级法院,作出裁定的法院的院长估计吃不了兜着走!共产党独裁这么多年了,哪里有人权,

天平之辉12:54:01

这个裁定书,1、引用的有关时效的条文不正确。2、即使是过时效的案件也应该受理,然后查明在裁定驳回诉讼请求。这两份内容是这个裁定书的重要部分,两个全错了,这个裁定书没一个地方是对的,共产党独裁这么多年了,哪里有人权。

(对话中,白马啸西风、白马均为笔者QQ名。笔者注)

对于10月9日开庭、10月16日判决的这个判决书,这些法律工作者也作了评介:他们认为,这份张可乐法官作出的判决,从法律条款引用到判决结果,都还是客观的,一致认为,这个判决是对的!

谈到裘金友夫妇下一步要走的路,这些法律工作者建议:针对此案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裘金友旗帜鲜明地提出新的申请,申请法院做出新的判决,原判决自动失效!

三、结论法律意见核实收集证据

2001年11月19日,裘金友、沉玉凤夫妇向浙江省萧山市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确认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局侵犯了起诉人的人身自由权,责令其向起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局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等八十万元”。三天之后的11月22日,萧山区人民法院就“高效率”地做出了(2001)萧行受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以“起诉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对裘金友、沉玉凤的诉讼申请不予受理!

裘金友夫妇已经在阴影中苦苦挣扎了八年,红山农场的职工也在这八年当中苦苦等待着!漫漫人生路,不知道,还有几个八年等待着裘金友夫妇和红山农场的职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声明如下事项:践踏人权一针见血,委托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的全面性及真实性。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慎重考虑!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为解决本次委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证据使用,不作腐败官意见用途。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广利瞿凯俊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转自《六四天网》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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