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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托运焚毁 赔偿打折爆纠纷

【大纪元11月2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远裕、刘力仁/综合报导〕刘姓男子日前透过某托运公司,将机车从板桥运往台东,途中遇上火烧车,同车的所有机车全部付之一炬,男子事后向业者求偿,对方仅愿意依机车的中古价再折半金额赔偿,还说“如果按照公路法,你只能拿到三千元。”当事人气不过,找上台北县政府消保官投诉。

刘姓男子说,儿子在台东念书需要机车代步,他在8月花了三万六千元购入中古机车,9月透过托运公司将机车运到台东。

几天后,却接到儿子来电,抱怨机车还没运到,经电询托运公司,得知满载四十三辆机车和四辆脚踏车的货车,疑似轮胎过热起火,所有货物付之一炬。刘先生要求业者全额赔偿,对方却认为机车中古价购买,折旧后仅剩下两万四千元,而且当初合约中注明,如果机车“遗失”,公司赔偿一半,也就是一万两千元。他听了大表不满,认为花钱还买不到保障。

托运业者还声称,其实依照“公路法”,他们只需赔偿三千元,他们肯赔一半,已是“仁至义尽”。

消保官何瑞富认为,类似案件层出不穷,先前也有民众搭机时行李不翼而飞,之后求偿也相当困难,而且“大众运输定型化契约”尚未拟定,他建议民众最好事先与业者在契约内容明定合理赔偿范围,减少消费纠纷。

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长尹承蓬则表示,三千元的赔偿额度来自于公路法的规定,是属于行政罚,这项规定是这几年才修正,应该已考虑物价状况。

尹承蓬表示,如果机车车主无法接受三千元的额度,可以打民事官司求偿或寻求调解委员会调解,也有一些车主因此获得更高额赔偿。

小法典/托运货物损毁赔偿

公路法第六十四条

汽车或电车运输业遇有行车事故,致人、客伤害、死亡或财、物损毁、丧失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其事故发生系因不可抗力或因托运人或受货人之过失所致者,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货物损毁、灭失之损害赔偿,除货物之性质、价值于装载前经托运人声明,并注明于运送契约外,其赔偿金额,以每件不超过新台币三千元为限。人、客伤害、死亡之损害赔偿办法,由交通部另定之。

(记者刘远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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