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0月19日讯】中华民国侨务委员会为充实海外侨教教材内容,鼓励海外华语文工作者及文教团体编写华语文教材、制作教具、及视听教材,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补助教材类别如下:
(一)华语文教科书
(二)华语文补充教材
(三)华语文教具
(四)华语文视听教材(含录音带、录影带、电脑辅助教学软体等)。
以上教材均以未出版或至申请截止日止出版未满一年,且未曾接受其他公私立机构奖助之成品为限。
三、申请补助教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教导、习写注音符号或正体字者。
(二)能帮助学习华语文,并提升中文能力者。
(三)能传播中华文化、艺术及学术思想者。
四、补助对象:
(一)旅居海外,从事华语文教育工作者。
(二)海外非营利性华语文学校或文教团体。
五、申请期限:每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未于上述时间内申请者,恕不受理)。
六、申请方式:
申请补助之个人或团体,一律就近向政府驻外馆处或当地华侨文教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未经上述单位核转本会者,概不受理。
申请补助之个人,须备妥下列各项文件一式三份(填写一份,另影印二份):
1.个人申请专用之经费申请表
2.编辑人员资料表
3.编辑简介
4.成本分析表
5.切结书
6.申请补助之教材成品(以影本或拷贝申请,切勿缴交原稿)
7.护照影本
8.授权同意书(申请补助之成品,如有引用他人著作之内容,须缴交原著作人及着
作单位授权同意书正本一份及影本三份;正本经驻外单位或文教中心核验无误后,退还原申请人)
申请补助之团体,须备妥下列各项文件一式三份(填写一份,另影印二份):
1.团体申请专用之经费申请表
2.团体简介
3.编辑人员资料表
4.编辑简介
5.成本分析表
6.切结书
7.申请补助之教材成品(以影本或拷贝申请,切勿缴交原稿)
8.负责人护照影本
9.授权同意书(申请补助之成品,如有引用他人著作之内容,须缴交原著作人及著作单位授权同意书正本一份及影本三份;正本经驻外单位或文教中心核验无误后,退还原申请人)
请补助之个人或团体如同意本会将获补助教材公布于网路,请填写“申请个人(团体)授权网路公布同意书”。
七、审核程序:
(一)由政府驻外馆处或当地华侨文教服务中心办理初审,合格后转送本会。
(二)由本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就教材内容、编辑作业及适用性等条件审核。
(三)审核结果于申请截止日之次年5月31日前公布,并个别通知申请人。
审核通过者,本会另寄发领款单据,俟单据回收核定无误后,将核定之补助金额由政府驻外馆处或当地华侨文教服务中心转交申请人。
申请补助所附之所有教材成品及申请文件,概不退还。
八、补助金额以美金为计算单位,由本会依据专家学者意见酌情决定,唯以不超过专家学者所评估该教材编制总经费三分之一为原则。但特优作品,不在此限。
九、申请补助所附之申请文件应一律使用正体字。
申请补助之所有教材内容以我国传统汉字(正体字)编印为准,但得适度加注对照之简化字;标音部分以注音符号为主,必要时得加注汉语拼音或通用拼音。
十、申请补助成品之著作权归属申请人;其内容(含文字、插画……等)如有错误或涉及著作权纠纷时,由申请人自负法律责任。
十一、申请补助之教材如侵害他人智慧财产权或其他权利,经查证属实者,由申请人自行负责,本会并得取消补助或追缴已发之补助款项。
欢迎迳至侨委会网站(www.ocac.gov.tw)下载相关资料或洽询西雅图华侨文教服务中心;电话:206-343-0070 地址:501 S. Jackson St. Suite 200, Seattle, WA 9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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