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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防治法二月上路 台内政部完成防治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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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四日电)台湾立法院去年三读通过“性骚扰防治法”,二月五日将施行。内政部部务会报今天通过“性骚扰防治准则”草案,明定性骚扰事件当事人或证人有权力不对等情形时,应避免对质。

即将上路的“性骚扰防治法”,规定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条文也明定,性骚扰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关法律请求协助外,并得于事件发生后一年内,向加害人所属机关、部队、学校、机构、雇用人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内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员会副执秘简慧娟表示,内政部参酌相关法规,并邀集专家学者、民间团体、司法院、考试院、中央相关部会、地方政府等单位代表研商,订定“性骚扰防治准则”,条文共计二十四条。

简慧娟指出,“性骚扰防治准则”明定权力不对等时,应避免对质。处理性骚扰事件的所有人员,对于当事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识身份的资料,除有调查必要或公共安全考量,否则应予保密。

此外,前述各相关机关在性骚扰事件调查过程中,得视当事人身心状况,主动转介或提供心理辅导及法律协助。并应视情节轻重,对加害人为适当的惩处,并予追踪、考核及监督,避免再度性骚扰或报复情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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