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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长涉图利二审有罪或羁押将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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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四日电)基隆市长许财利因涉及司法案件,经检方侦讯后交保。

内政部民政司副司长林清淇今天在立法院答询表示,地方制度法规定,县市长如涉及图利罪,二审被判决有罪或被羁押,将遭停职;如果县市长辞职,且剩下任期逾两年,须在三个月内补选;县市长若有罪定谳,内政部将予解职。

立法院内政及民族委员会上午听取中选会报告“修正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之因应措施”,林清淇代表内政部出席。

许财利因涉购地弊案,昨晚移送基隆地检署复讯后,今天凌晨以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交保;许财利律师詹振宁表示,虽然检方以贪污治罪条例的图利罪侦办,但许财利无图利的结果及行为。

对于多位立委询问许财利案,林清淇回答,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县市长涉内乱、外患、贪污治罪条例或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经第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将遭停职。但涉嫌贪污治罪条例之图利罪者,须经第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才予停职。

另外,林清淇说,同法条第三款也规定,“依刑事诉讼程序被羁押或通缉”的县市长,也会被停职。

林清淇指出,县市长若停职,由副县市长代理,如果副县市长无法代理,中央将派员代理。如果县市长辞职,且剩下任期超过两年,必须在三个月内补选。如果县市长有罪定谳,内政部将予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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