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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新年家暴高峰期 台检警完善防护机制

【大纪元1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二十八日电)黄历新年是阖家团员的时刻,但由于假期长、聚餐饮酒的机会多,根据过去经验,这段时间也是家暴案件的好发期,所幸目前台湾检警单位已提供二十四小时家暴防护机制,提供被害民众更多保障,民众若发现异常现象,应发挥互助精神,莫让伤害造成悲剧。

所谓家暴案件概分为“家庭暴力罪”及“违反保护令罪”,前者指杀人、伤害、性侵害等直接犯行,后者指违反法院依家暴法所做的保护裁定,例如法院裁定某甲须迁出被保护人 (妻、子女)住所、或不得接近被保护人三十公尺范围,若某甲仍靠近保护对象,即违反家暴法。

台北市警局女警队表示,家暴法实施后,各警局设有家暴防治官,而各地检署则设有“妇幼保护专组”,二十四小时都有检察官轮值,随时处理突发个案,法院也有相同机制。

台北地检署妇幼保护专组检察官表示,虽然家暴法实施多年,但民众对家暴保护观念及方式的认识仍相当有限,其实家暴法对家庭成员的界定,不限夫妇及子女,现有或曾有“事实上之夫妻关系、家属关系者亦同”,换句话说,同居、非婚生子女、离异配偶等,都属家暴法保护范围。

而检方在受理突发家暴案件时,若无羁押必要,可命被告 (加害者)遵守包括禁止暴力行为、命迁出被害人住居所、禁止对被害人各种直、间接骚扰或联络等事项,检察官可直接电告辖区警方落实保护,立即而直接给予被害人安全保护;此外,若状况紧急,法院也可在受理案件四小时内,核发“暂时保护令”,对加害人予以相关限制。

依据台湾家暴法规定,若无立即危害的家暴事件,可寻求向法院声请时效达一年的“通常保护令”,被害人、检察官、警察机关、县市政府社会局等都可向法院声请,时效到期得延长一次;至于触犯家暴罪者则依所犯行为相关的“刑法”论罪,违反保护令者,可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罚金。

有鉴过去新年或连续假期时,有发生较高家暴案件频率现象,检警认为,民众还是应发挥“守望相助”精神,落实通报机制,毕竟司法人力有限、民力无限,如果民众发现邻居有类似家暴的哭喊声时,应即时通报各地社会局或“113”妇幼保护专线,让社工人员及早介入,预防重大伤害发生,即便是外籍或中国大陆新娘,也属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