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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画家三告“610”《上诉状》

【大纪元1月25日讯】《 民事上诉状 》 严正学 上诉人(原告):严正学 汉族 男 职业画家 (略) 被上诉人(被告):叶开华 汉族 男 中共椒江区党委办公室主任、610办公室主任 (略 ) 上诉请求: 撤销由椒江法院由立案庭代理审判员丁卫忠独自滥权作出的(2006)椒立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本院不予受理”违法。

事实与理由: 2005年6月13日下午,椒江法院法警大队长谭阳招十多名法警围堵原告,三次抢夺原告手中的诉讼证据,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达55分钟。 2005年6月14日下午18时30分许,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大楼门口,椒江法院法警大队长谭阳在110警察前,招来法警近十名两次将原告打倒在地,挥拳致原告骨折。谭阳因原告起诉椒江区党委办、“610”办公室主任叶开华对原告施暴。谭阳说原告告政府,还敢告“610”主任是反共倒算,骂原告找死!此间,原告又被谭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近2个 小时。 谭阳两次招十多名法警围堵、群殴原告致骨折,都缘于一个多月前(2005年5月8日上午 ),原告因上访被被告当众侮辱,诽谤原告是“民运分子、自由化分子、反动、公安局 挂号”等,造成原、被告之间因该“暴力恐吓语言”发生争执,虽被原告扭送公安机关 经公安局教育调解过;但继之即有谭阳之类警察耿耿于怀,多次为被告“抱不平”报复 原告,骂原告“反共倒算”;甚至有椒江法院院长“谬信权者”,称谭阳打人是公务。 作为中共椒江区党委办、“610”办公室主任的被告和椒江区政府在处理该“暴力袭击当事人”事件中的不作为,是因为谭阳打人,是为了效劳上司施暴来收拾原告。暴打原 告致骨折后,还被“谬信权们”说成“公务”,这是官官相护;是有预谋镇压。

原告被打伤已卧床半年余,现仍伤痛在身,无钱就医为贫病相煎。为了保障原告人权不 再遭警拳袭击,为了原告名誉不再被官权污陷,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查明事实,判 令被告就当众侮辱、诽谤原告作出书面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遭官权报复,是原告受法 律保护的诉讼权利。由代理审判员丁卫忠独自作出的(2006)椒立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违反法律程序,该不懂法的代理审判员丁卫忠认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 ,显属诉权滥用。”椒江法院执法水平竟堕落到任一个临时的代理审判员丁卫忠残踏法 律程序,武断地胡言乱语、独断独行的程度,原告表示震惊。” 原告认为:“椒江法院不能再次违法剥夺原告的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 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第二条 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因为叶开华原是公安局党委,法院故意刁难,要原告去公安局查叶开华的户藉,又遭公 安局的推诿后。代理审判员丁卫忠曾有“抢夺公安不作为”证据的行为,遭原告斥责。 原告本应依法控告代理审判员丁卫忠为人作事,回避其对原告起诉的审查。所以,不是 由合议庭作出,而由椒江法院立案庭一个代理审判员独自作出的(2006)椒立初字第2 号《民事裁定书》,是残踏法律程序明显违法的司法乱作为。

对于今天的结果,原告早在预料之中,原告甚至都准备好再遭法警队长谭阳的暴打。被告持权能揽下椒江、摆平台州,但被告还要有“权能通天”本领,把北京城这么多法院 关节打通,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1998]26号)’第一条 名誉权案件可在侵权结果发生地起诉立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应认定是受侵权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往所地。原告居往北京已十五年,所以原告还能 到北京法院去立案。”“原告曾在北京十二次状告司法局打败司法局,三告‘610’仅是起步而已。”原告已年过花甲,再也经不起多次聚警群殴,现在原告伤痛在身,无钱就医、贫病相煎。为了保障原告人权不再受警拳袭击,为了原告名誉不再被官权污蔑,原告提起诉讼 ,是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椒江法院不得由一个叫丁卫忠代理审判员任意非法剥夺。 原告问责椒江法院院长缪信权,抗议其甘当傀儡院长,任人摆布,不遵重当事人:竟以一个代理审判员任意非法剥夺原告诉讼权利的恶行。并应查明事实,对违法越权叫丁卫忠代理审判员作出处理。

此致

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严正学

2006 年01 月24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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