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司法公正是人民代表的首要职责

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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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8日讯】【大纪元1月18日讯】[编者按] 本文已于2005年1月12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P264777402CN)向上海市人大信访办主任寄出,请信访办转呈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并印发参加2005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人民代表。

尊敬的上海市人民代表:

我这样称呼您们是否错?通常的称呼是“市人大代表”,即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您们是由区代表大会推选出,为召开一年一度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而存在,需要您们在几天的会议上举手通过一府二院的工作报告,您们没有反对意见的质询案,大会就可以喜气洋洋,圆满结束。如果您们是人民代表,您们就要对人民负责,听取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依法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严格监管一府二院的工作及审议地方法规与发展规划,在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对任何违宪违法的行政司法行为及文件提出质询案或意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不是抽像的,是一个个活活生的公民,也是您们的选民。虽然上海市人民没有直接选举您们,但您们还是通过间接的方式产生的,您们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就必须为人民服务,理直气壮地行使治理上海市的权力。

而且,我通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人大代表”就是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理应是人民授权治理国家的中国政治家,法律授予其职权与地位大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官僚、审判机关的法官及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官。国家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定通过的,地方法规是省直辖市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定通过的,而且人民代表有权监督法律实施、有权任免行政高官、法官及检察官。问题是我们的人民代表是否尊重自己,是否有能力行使自己的手中权力、是否明白自己就是负有治理中国责任的政治家?目前,绝大多数在其位谋其政的中国政治家都是业余兼职的,怎么有时间与精力去顾及国事,连个履行人民代表职责的办公室及经费也没有,极大多数选民不知道人民代表在哪里专心致意地从事治理国家事务的本职工作。其结果使官僚独断专行、法官随意立法,受到冤屈的公民直接上访中央、地方的党政机关,而不是去找自己选区的人民代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谁也不怕谁,社会处于一种极度不稳定的局面。一个大国没有一大批精于立法、严于监管执法者、司法者的政治家守护着,就会出现贪官污吏横行霸道、徇私枉法我行我素、公民上访怨声载道、欺下瞒上尔虞我诈、莺歌燕舞惟缺信念的乱世现象。这是中国政治家的失职,也可以说是中国政治家的缺位。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首先就是要让数万名中国政治家的生活工作有保障,并负起责任,致力于国事,保证社会公正与和谐。让人民代表成为真正的中国政治家,这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人民代表自己要努力去实现的头等大事。

上海市人民代表的职权是什么?通过制定地方法规、审查一府二院的工作报告、提出质询案或意见、任免上海市政府的主要官员及法官、检察官,来制约上海市一府二院的行政司法行为,保证宪法与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上海市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中,最更重要的是伸张社会正义、保证司法公正。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官公正司法就可以督促与保证行政官员的依法行政;人民代表立宪良法、动用罢免法官权力就可以督促与保证法官严格遵守法官的第一义务:严格遵守宪法与法律。而且,每一个公民必须有义务去监督和帮助人民代表履行职责与义务,要让人民代表知道制定的法律法规是否是良法、谁在违宪违法,使人民代表有效地运用手中的权力来督促与保证“一府二院”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人民代表应当依法受理本选区公民的上访,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

我是留学日本回国创业遭受冤狱的上海市民,从儿童时代就在上海生活,1986年毕业复旦大学管理系企业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后来又留学于日本一桥大学。在上海也有过大学教授、研究所研究员的工作经历,还有经营实业、技术创新的经验,也担任过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当然还有一段光荣的炼狱史。更主要的是,我是上海市人民代表的选民,当然是间接的选民。所以,我有义务与权利去请求上海市人民代表,希望你们在会议讨论中、在代表聚餐时、在会议闭会期间都要关注上海司法不公正的问题。

上海司法是不公正的。上海有法律制度,但没有法治;五颜六色的经济繁荣、豪华气派的高楼大厦遮掩着上海司法的落后。我五年多的亲身经历就是一个最好的见证。或许,上海市很少有人获得这样一个难得的机会,能与上海市大多数司法机关亲身经历一遍,而我作为一个社会科学的研究者正好可以实地观察与研究上海行政与司法的现状。自从我因《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一书编辑出版的事由被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查禁支队拘留(2000年11月13日)后,我经历的行政司法机关有: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看守所、上海市新收犯监狱、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不包括信访中共上海市委信访办及政法委、上海市人大信访办及内务司法委员会等相关机构。我的调研结论:上海司法是不公正的,上海法院没有公信力,上海法官才低胆大、公然蔑视法律。

而且,我一人就独占4个冤假错案,9个错判,这是奇闻。这些案例都是简单明了的。这些案例的审判,不是考核法官的审判能力,而是考核法官是否恪守法官的第一义务:严格遵守宪法与法律。在此,我列举四个冤假错案,请人民代表评判。

1. 冯正虎状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诉案。冯正虎主编《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并由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编辑单位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销售了226本,这个事由使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查禁支队拘留,嗣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2001)沪检二分诉字第38号],一审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冯正虎三年有期徒刑[(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二审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从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对当事人关闭司法救济的大门,二次拒绝当事人的申请再审请求[(2002)沪高刑监字第42号、(2005)沪高刑监字第19号]。今天真相大白,法院为什么仍然坚持错判,一再剥夺申诉人的司法救济权利?法官是为了维护法院的部门利益。一旦冤案纠错,原审法官就要承担错判的责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因此,法律的权威往往会被法院部门的权威所取代,法院利益也就高于错判受害者的利益。本案的错判显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出版自由)、《中华人民共和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依法自主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及《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五条(政府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目前,冯正虎已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 冯正虎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行政诉讼案。上海市新闻出版局2000年6月14日的批复侵犯了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出版权益,是导致冯正虎冤案的起因。冯正虎于2004年10月20日起诉上海市新闻出版的批复没有法律依据,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受理本案,但作出了一审的错判,居然以红头文件来取代法律[(2004)卢行初字第31号]。然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二审时回避上诉人冯正虎诉状提出的原审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审判不公正的实体问题,被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也没有在法律规定时限里对上诉人冯正虎的诉状作出辩驳,道理输了就索性剥夺上诉人冯正虎的诉权,连做做样子的司法程序公正也不要了。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但同时作出更加荒唐的判决,不顾当事人坐牢三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以当事人超过诉讼期限的理由剥夺当事人的诉权[(2005)沪一中行终字第20号]。本案一审是实体审判的错误,二审是程序审判的错误。本案一审的错判显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出版自由)、《中华人民共和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的权益)、《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五条(政府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行政部门无权自行设定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法是法律法规及合法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高于法规、规章)、国家新闻出版署1997年10月10日《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备案不是审批)。本案二审的错判显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起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诉讼期间内)。目前,冯正虎已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 冯正虎再次状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申诉案。冯正虎2005年3月17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这个连小孩也知道坐牢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却又一次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困惑得无法判断,苦恼了8个月之后,还是作出了徇私枉法的判定。坐牢服刑的人是受到人身自由罚的人、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判断是公认的。一个牢笼中的囚徒连生命受到威胁时都无法自助,根本不可能像自由人一样完整地去行使诉权,因此为了保障犯人的申诉权利,国家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作了特别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这个司法解释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上海市行政部门及法院的部门利益与权威可以公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歪曲事实,损害法律的权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不仅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而且还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目前,冯正虎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4. 冯正虎状告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的行政申诉案。冯正虎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期间因不服判决、依法申诉受到了歧视及不公正的待遇,甚至遭受虐待。更为严重的是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第六监区的严管室里遭受56天体罚虐待的处罚,侵犯冯正虎的生命、健康及人格尊严等其它人身权。而且,上海市提篮桥监狱至今仍扣留冯正虎的日记本等私人物品。冯正虎于2005年11月7日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正式道歉,并赔偿56元人民币,退还冯正虎被扣留的私人物品。但是,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不受理本案的错误裁定[(2005)虹受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维持错判的终审裁定[(2005)沪二中受终初字第151号行政裁定书]。本案的事实已表明,监狱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间所行使的处罚行为已经侵犯原告冯正虎的其他人身权与私人财产。或许,法官还以为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是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约。本案的审理显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的行政诉讼权)、第十一条(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项(对财产扣留等强制行政措施不服)、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公民的行政赔偿权)。目前,冯正虎按诉讼程序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诉,到这个不讲道理的地方去走程序,或许我会碰到尊重法律的法官,或许我还要第三次状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四个案例有9次判决、裁定书或审查通知书,也就表明上海法院在五年里对一个当事人就有9个错判,其中6个错判居然还发生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大力提倡依宪治国、依法行政理念的这两年,这也表明上海法院是宪法法律阳光照射不到的独立王国。参与制造上述冤假错案的合议庭法官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黄凯、王国春、黄飞聪,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许珑申、李平、巢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曹洁、李思国、李欣,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冯峰、顾梅、郁亮、王照辉、马浩方、沉亦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周芝国、胡守根、周强、严军、高淑平。这些法官都在错判结论上签字,理应承担错判的责任。或许其中有一部分法官是在审判的过程中也表达了反对错案的正确意见,我将对这些尊重法律的法官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一个人说了一次谎,不知错就改,他只好一辈子说谎,靠后一个谎言来维持前一个谎言的存在,越说越荒诞,连自己也不相信自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是如此,判错了一个案,知错不改,就只有靠继续制假来维持,从实体审判一直错到最简单的程序审判,它的司法不会有公正的,除非它清源正本、依法审判。对于复杂案情的审判法官会有失误,这是可以谅解的。但是对于违宪违法的简单案情,法官的错判不是业务水平问题,是法官不履行法官义务的问题,他背叛他必须严格遵守宪法与法律的誓言,他忘记了法官首先是法其次才是官,宁肯为了官位而背弃法律,官官相护徇私枉法,荒诞判决不怕世人耻笑。

如果我没有亲身经历这一切,我仍然会像这些身居高位、腰缠万贯、著书等身的朋友一样那么幼稚、那么自以为是,怎么也无法接受这个最荒唐、最耻辱的事实:出版一本书而坐三年牢的冤案居然发生在上海。上海市连法院都不讲道理,不遵守宪法与法律,公民的人身安全也就无法保障,这是一块可以安居乐业的地方吗?尽管这几年在行政管理改革方面有很大的进步,我们去政府机关办事看到公务员的笑脸、在马路上看到警察的笑脸比过去更灿烂;我们也看到大批法律法规在加速生产,到了每年12月5日法制教育的横幅标语遍地挂满。中国的行政、立法是在进步、上海亦是如此。但是,司法没有进步,除了法院大楼盖得更气派、法官穿上了法袍,其他什么也没有变,只不过增加了一些穿法袍的党政官员而已,有些地方法院已沦落为地方行政部门非法行政或豪富不正当敛财的帮凶,致使国家的统一法制分崩离析,亵渎法院的尊严,诋毁法律的权威,社会正义与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司法不公正已成为中国社会的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最近的公开讲话中也承认这个事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也应当认真调查,并作出反思。

中国是法制社会,也就是有法律制度的社会,但还不是法治社会,一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宪治国的社会。法制与法治是一字之差,但含义迥然不同。在法制社会里,有法律制度,但没有人去遵守,权力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利用法律谋私利,也可以随意制定违宪的法律、违法的行政、地方法规及规章,实际上还是人治社会。但是,法制社会要比没有法制的社会是进步了,至少行政、司法还有一个程序,无任作恶,还是行善都可以法律的名义进行。在法律时代,背叛正义所需的已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这类技巧无非两种,一是曲解法律,二是玩弄证据。权力机构不受制约,法律就会成为权力者掌中的玩物。没有忠于法律的信念,司法程序形式上的公正只是华而不实的装饰品。只需要有偏记、偏写、偏听的技巧,也可称“一半原理”,就能轻而易举地制造一个冤假错案。在审讯时,记录一半供述;在写起诉书时,拼凑一半证据;在一审时,偏听公诉人的这一半,忽视被告人的那一半;在二审时,偏听一审判决的这一半,不听上诉人的那一半。被告人有辩解、上诉、申诉的权利,司法工作人员可以不记、不写、不听,其结果偏听则暗,冤假错案就定局。所以,在法制社会里,制造冤假错案也是很容易的,而且法院就是冤假错案的制造者,法院的司法不公正就是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祸根。我们不再迷信法院的公信力,也不会寄望法官的公正,中国向法治社会转型时期,更需要人民代表守护司法公正,督促法官严格遵守宪法与法律。

人民代表就是通过典型的个案来实施对司法的监督。当然,是对法院终审判决或裁定的个案进行审查监督。人民代表不应该对处于一审、二审阶段的个案发表意见或质询审查,这是法院的权限,不要去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只有等终审结束后才能判断司法审判的公正是否。如果司法审判的终审是不公正的,人民代表应当接受选民的上访申诉,并对不公正的个案审查监督。司法不公正的案例一般就有二种情况:(1)法官依据的地方法规或规章是违背宪法法律的;(2)法官不依法审判。第一种情况要依法修正地方法规或规章;第二种情况可以向法院提出质询案或意见,或者要求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的职权,也可以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司法监督部门提出意见或质询,也可以对典型案例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依法对徇私枉法或不履行法官第一义务的法官提起弹劾。人民代表的这些职权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条款上已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我作为一个上海市民请求上海市人民代表关注上海司法不公正的问题。上海市人民代表有权履行人民代表的职责,依据冯正虎举报的事实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提出质疑,就冯正虎的案例质询相关法院及其法官,要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实施法律监督,并要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关于违宪违法审判案例处理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此致
敬礼
  
上海市民: 冯正虎
  
2006年1月12日上海

  注:需要详细了解冯正虎的案例及护宪维权的文章,请浏览:
  中国官方网站中国网刊登的文章:http://www.china.org.cn/chinese/law/726184.htm
  冯正虎的个人网站:护宪维权 http://www.tlchina.com/fzh/
  冯正虎的联系方式:
  邮编:200433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电话:021-55225958 传真:021-51062588
  E-mail:[email protected]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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