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杂志:官员何以屡杀二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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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2日讯】马蒂尔德•木尔小姐和于连•索黑尔幽会之后,竟连续一星期不再理他,这使于连陷入了狂怒。这完全是傲慢的侯爵小姐对出身贫寒的他的轻蔑!于是,于连抓起一柄锋利宝剑,冲进马小姐的卧室,不由分说,向马小姐的头上砍去!

这是19世纪法国作家斯汤达的小说《红与黑》里一个经典镜头。如所周知,当然于连的宝剑并没有砍下去,因为他是一个法国人。

但是在中国,情况就不同了。官员杀二奶的案例不少,看看新闻标题,“云南昌宁县委书记杨国瞿因杀情妇被免职刑拘”、“反贪局科长包养两个情人雇凶杀害二奶母女”、“检察官伙同三奶杀二奶一审判处三人极刑”,限于篇幅这里只举一个。据新华网报道,呼市公安局南地分局原局长梁冠中,因情人李秀清多次要求他离婚和自己结婚,为此两人经常发生争执,以至于梁冠中最后指使他人将李秀清扼死,并将李肢解埋藏。梁冠中一审被判处死刑。

这样的故事,已经上演过很多次了,为什么中外情人在屠刀面前结局不同,为什么中国的情人遭遇困境时常常选择决死一战呢?

法国人于连显然是因为在乎不同社会地位对人的尊严的影响,但他遇到的女人正好是尊重他的人格尊严的人,他们是两个个人在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在梁局长和李女士这里,虽然也是两个个人在活动,但真正起作用的却是他们身后的社会关系。

我国社会是一个主要以道德调节人际关系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首先是道德关系,人们首先用社会道德观念去评价和衡量是非。然后人们在解决矛盾冲突时,也不习惯用法律手段,因为一旦用法律手段,就会在私人事件变成社会事件的同时,使当事人承受更大的道德压力,而道德的调整则会他们面临极大的风险 不仅仅会在公众面前抬不起头来,而且很可能会失去人生发展的许多机会。在中国人这里,道德清白和事业成功往往紧密相连,要实现人生价值,必须保持好的名誉,这对许多人来说是比生命还要重要的。一个有妇之夫或者有夫之妇为了别人而离婚,虽然并不违法,但目前还暂时不符合中国社会多数人的道德准则;即使能够依法与原配离婚、与所谓“第三者”结婚,也一定会在经受种种折磨特别是道德关系的调整后身心疲惫。为了保住自己的名誉、地位和家庭,通常情人们都会努力避免走上离婚的道路。不仅普通老百姓如此,而有权有势的人因为身价高而更“爱惜羽毛”。很明显,上述案件中的梁局长认为,如果李女士公开他道德上的污点,会使他失去仕途晋升的机会,那么他只好要她的性命了。
的确,国人在男女关系的道德问题上一向是要求严格而苛刻的,虽然西方道德对中国产生影响已经百余年了,许多中国人在口头上也已经十分赞成不干预个人生活的观念,在许多“文明”程度较高的大城市,人们也确实不那么在乎了,但是,在骨子里,国人还是相当普遍地关注他人在男女关系问题上的“品质”问题的。在官方文件里,党政官员在这一方面也受到了更严格的规范。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政干部包二奶、通奸就要被处分。所以,即使是普通百姓也不愿承受通奸的指控,因为如果被确认通奸,不仅可能要负法律责任,而且道德惩戒往往会更令人畏惧和难以承受。

不过,在我们社会的道德关系中,有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有的时候,虽然某个人的道德污点已经为其生活圈子中的人所熟知了,但是人们却装着不知道,官方及其配偶都会装着不知道而不追究其道德责任,直到某种情况把事情闹成社会性事件,才会让当事人正式接受社会道德关系的调整。这是我国社会道德富有特点的一面,它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道德行为,一个突出的后果就是使许多人变得十分虚伪,我们为此还创造了一个成语:“满口仁义道德,满肚子男盗女娼”。上文的梁局长就是这样的,也正是为了维护他虚伪的道德形象,才不惜雇凶杀人的。我们社会中这样的人挺多的,最近一些年杀情人的案件经常发生,其中大多数是党政机关官员。

也正是因为表明和事实之间存在着巨大落差,才使当事人在配偶之外找情人所冒的道德风险中潜藏了杀机。通常是在这种情人关系中自认为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会把私人关系社会化作为杀手,她(他)们知道,一旦使出这一杀手,他们的情人通常会在这种要挟面前屈服,他们不仅会勒索到想要的地位(保持情人地位或晋升为配偶),有时还可让对方完全听命于他们,甚至得到大量钱财以及其他物质。当然,也可能是鱼死网破,同归于尽。原山东省济宁市的一位前副市长甚至多次跪在情人面前,而他的情人为了让他受到更多的道德压力,还把他的跪相拍成照片传到网上。其实,这些情人的关系一旦由于一方受到胁迫而保持,他们实际上就已经不再是什么“情人”,而是一种危险的控制和反控制的矛盾体,难免要发生两败俱伤的残酷结局。

实际上,这是一个如何处理私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问题。

在中国社会,私人关系的处理往往非常随意而不需要法律规范,自古以来我国私人关系的法律始终是既不丰富又不规范的,人们自然也就习惯于用非法律的、私人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直到现在,这种被称为“私了”的方式,有些不仅仍被官方认可,而且还在一定范围内继续采用。如果私了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作为中国人处理人际关系的传统方式,它的价值当然应该得到承认,只是可以承认和接受的“私了”应当是有选择的。

在“私了”中,至少存在三种方式:一种是法律方式,就是当事人双方自己对照法律来解决问题。比如在北京,官方即认可交通事故中的私了,当事人自己援引有关法律规定来解决矛盾,比通过执法机关来解决既快捷又有效。这是最好的“私了”方式。
还有一种是按照习俗和道德来解决矛盾的私了方式。比如在一些农村地区,一些民事纠纷(有时甚至是刑事案件),也会由当事人自己处理。也许他们运用的方式是不合法的,但当事人双方都能够接受,当地社会也能够认可。这种私了方式虽然有些应当允许存在,但不应提倡,有的应加以规范,有的则应加以禁止。
第三种是完全非法、威胁和损害公众利益的“私了”。上述梁冠中的例子属于此种非法的“私了”。在非法“私了”方式横行的地方就是“黑社会”。非法的私了风险大、成本高,对当事人和社会都十分危险。“私了主义”是中国社会关系中的一大痼疾,必须通过一系列缜密的制度来加以铲除,官方应该采取一切手段阻止和打击非法的“私了”。

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应当致力于消除根深蒂固的“私了”文化。对许多当事人来说,他们之所以选择“私了”,常常是因为在我们思维方式中观念的惯性,我们的血液里始终保持着运用“私了”方式解决问题的冲动。这种融合著传统江湖观念的冲动,使我们难以建立起一个靠公认的规则运行的良性循环的社会。甚至即使在我们诉诸于法律的时候,还是会习惯性地去寻求非法律手段以解决问题,比如许多人即使来到了法院,首先想到的就是找关系、投门子,而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去解决问题;而且事实上,在我们这里确实是用这样的非法手段反而更容易解决问题。这种产生于小农社会的传统是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和法治文化本身格格不入的。

同时,我们的社会必须努力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和道德评价的公正性,让人们对社会道德会给予每一个人以理解和宽容抱有信心。这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社会在调节人们的社会关系的时候,只有在人们相信法律的权威高于道德的权威、法律的公正性得到普遍认可的时候,才会把自己交给法律。如果我们知道,一旦把自己交给了社会,我们不仅不会被公正对待,反而会使我们的人格尊严受到任意蹂躏,而且随著名誉扫地,我们的生存也会面临危机,那么,也许把情人杀人灭口了,问题也就消除了,我们何不铤而走险、去赌博一下呢?很明显,想要梁冠中不绕开法律、自己动手把情人杀掉,社会就应当给予人们一个宽松的道德环境。

当然,当面临情人要挟和情敌竞争的困境时,我们还是应当从容地计算一下非法行为的成本的。抱着侥幸心理,以为私人事件有可能永远是私人事件,杀人行凶可以不败露,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不仅“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而且自己在心理上也很难承受风险的压力。那么,如果我们努力从道德迷雾走出来,把道德困境化为法律问题,恐怕不仅可以迅速摆脱困扰,将要付出的代价或许也只是与我们的错误行为相等值,而绝不会高于把情人和情敌置于死地的法律后果。 (《百姓》200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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