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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输入饲料 注意产地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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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五日电)进口饲料等产品因涉及产地是否属于准许进口,海关表示,厂商在进口之前需先了解相关法令,若涉及虚报,将依海关缉私条例论处。

台湾财政部基隆关税局指出,近来有一厂商向海关报运自瑞典进口饲料一批,并检附中央主管机关核发的饲料输入登记证供核对,不过,经查验结果,产地其实是芬兰,也就是关税法第15条第3款规定不得进口饲料的国家,而遭海关依海关缉私条例第37条第3项规定论处。

台湾关税局指出,依“饲料管理法”规定,输入饲料向中央或所在地直辖市主管机关核转中央主管机关检验登记,经检验合格,才能向贸易主管机关申请输入。另依“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则、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合订本”相关规定,输入货品如属饲料或饲料添加物,应检附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发的饲料输入登记证,才得进口。

因此,当厂商虚报产地进口的饲料,如制造工厂所在地是芬兰,与输入登记证原载国家瑞典不同,依据农委会认定不符“饲料管理法”相关输入规定,也就是属于不得输入的物品,海关应依海关缉私条例,处厂商货价1至3倍罚锾,并没入货物。

关税局表示,就算厂商是诚实报运进口,但产地仍不合规定,虽无逃避管制行为,不必依照海关缉私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海关仍将依规定处分没入。

关税局呼吁,厂商在进口这类货品前,应要了解相关法令规定,并且先要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输入登记证,以免涉及虚报,误触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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