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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美伶案─蓄意谋杀还是过失杀人?

【大纪元9月13日讯】刘美伶,一位11个月大的孩子母亲2005年2月11日大年初三的晚上,在深圳侨城东金海燕花园地下车库里,被其前夫胡加权用车碾轧死,颅骨粉碎成16块并被拖行了36米之多。事后警方认定为过失杀人,但是死者家人对此结果表示强烈质疑,并透露刘美伶秘密调查胡的前妻8年前失踪无端失踪一事。此外,刘美伶还发现其和深圳市某位武警指导员一直合伙帮人搞武警车牌牟利,并伙同深圳劳动局某位领导帮人考试作弊及搞深圳市户口来牟利,之后二人离婚,同时根据案情的诸多疑点,死者家属认为胡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刘美伶生前照片。(刘美伶纪念馆)

死者家属讲述案情经过

刘美伶案经过:地下车库活活碾死前妻并拖行三十五米,怎能是过失?

2005月11号(年初三)的晚上,我的妹妹刘美伶和其前夫(胡加权)发生争执后,在深圳市金海燕花园地下车库,拍打其车头盖,胡启动汽车倒退出停车位,刘一直在前面跟住,明知刘在车前方胡仍踩油门,刘躲闪不及被其挂武警wj15-81057车牌的丰田车碾压头部并拖行35米多。致其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损伤,颅骨粉碎16块惨死。刘在被碾压时发出的两声惨叫,远在24米处的保安都能清楚听到,但胡充耳不闻,仍不停车,欲驶离车库,被保安员在车道拐弯处截停并告诉其出事了,胡在地下车库故意绕了一圈来到死者倒地处,下车很镇定的告诉保安帮他抬一下,然后拧住刘的衣服把刘拽上了车,驶离车库。

其舍近求远把刘送到10公里外的医院,在路上其遥控指挥他人破坏作案现场,把现场血迹冲洗干净。到医院后胡不管刘的死活趁医生抢救之际伙同其亲属对车辆采取了多项伪装措施,包括调换车牌,销毁痕迹。后来肇事车上仅提取到死者的一个左手食指指纹(有现场保安证明死者生前曾愤怒的用手次拍打车前盖),再没有提取到任何血迹、毛发以及衣物纤维等物证。

一切妥当后胡才通知我们的亲属,电话中告诉我妹出事了,我质问胡出什么事了,胡讲“到医院再告诉你”。我感到事情不妙在去医院的路上报警,到医院后医生告诉伤者来时已经心跳停止了,没有希望了,但他们还在努力抢救。这时的妹妹耳朵和眼睛在不停的流血,血衣丢在地上,人已没有任何的反映。胡没有任何悲伤之情,多次和其表哥跑到远处密谋什么。我质问他为什么把我妹妹搞成这样时,他还无任何的忏悔之意说“搞她怎么了,你管她什么了,你管的的着吗。”愤怒的我给了他两个耳光后,他居然还动手打我,被其表哥拉住。

在医院期间,给其非法办武警车牌的深圳市武警某支队的指导员到医院拿车牌,但因警察先到一步没有来得及拿走车牌,和胡及其亲属密谋了很久后就离开了,没有看死者一眼。9点26分医生宣布伤者死亡。胡和其亲属还在远处密谋,我强行把他们拖到急诊室让他们看我妹妹的惨状。

胡加权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带走的第二天还能通过他自己的手机在派出所里自由自在地跟外界(包括死者的家人)联系,这种通讯自由的现象是不正常的,起码是违反刑事侦察纪律,是一种明显的失职行为。但福田公安局的局长对我的质问的回答是:法律上和公安内部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传唤在期间不能随便打电话。

案发后,天安派出所邱某某警官讲“胡加权的车后视镜被死者碰歪”,并说是某保安员向他反映的,我们向保安等人作了调查复核,根本就没有保安员讲到后视镜的事,于是我们又返回天安派出所与邱警官核对,此时,邱警官却又矢口否认了被死者碰过云云,后来又告诉我妹妹的上衣不见了。我们有理由怀疑该案的早期侦察工作已经受到了不良干扰,要不就是邱警官个人品格和能力不足以胜任公安工作,否则为什么要编造谎言,这岂不是在制造假案。

犯罪嫌疑人驾车碾压我妹妹时的车牌是武警车牌wj15-81057(目击的保安可以作证),但此人非武警,我多次找办案民警和公安局长追问车牌和车牌的出处,公安人员极力回避和掩饰车牌问题,并说车牌与此案无关,不想牵扯太多人,不知他们到底怕牵扯谁?

事发后一连串的怪事:肇事车辆以送人抢救为由立即脱离了现场,而现场迅即被严重破坏,民警尚未到场,血迹便被冲洗干净。肇事车甚至连车牌都给撤换了。死者上衣神秘失踪。更奇怪的是肇事车上仅提取到死者的一个左手食指指纹(有现场保安证明死者生前曾愤怒的用手拍打车前盖),再没有提取到任何血迹、毛发以及衣物纤维等物证。犯罪嫌疑人在派出所里第二天还可以自由的和外界电话联络等等,实在不能让受害人家属心安。

受害人家属多次去办案单位了解情况,办案民警无故很恼火,对受害人家属充满了敌意和戒备。有明显的倾向性,说话前后矛盾,处处欺骗受害人家属,简直成了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太多疑点让人不能心安,事实证明办案人员明显在造假案帮助罪犯逃脱法律的惩罚。

犯罪嫌疑人家里的人很反常并极度嚣张,一个活生生的人被胡加权碾死后毫无愧意,胡的父亲手举菜刀威胁被害者家属,连死者的遗物都不让取,当时在场的警察都怕了,告诉我算了。其哥哥和表哥还多次电话警告我不要讲的太多,(我妹妹生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很多违法行为并告诉过我。我的妹妹和其结婚后到其河南老家,有人偷偷告诉我妹妹他的前妻是8年前失踪的,根本没有离婚,我的妹妹一直在调查此事。并发现其和深圳市某位武警指导员一直合伙帮人搞武警车牌牟利,并伙同深圳劳动局某位领导帮人考试作弊及搞深圳市户口来牟利,胡加权的武警车牌wj15-81057和深圳户口也是这样搞到的。我妹妹知道他的非法行为后胡不让出门,不让和家人邻居接触,如果私自出门就遭暴打,写悔过保证书。2004年10月被暴打后我妹妹报警,我妹妹坚决离婚,但其坚决不让我妹妹搬出居住。胡经常带女人回家过夜,并在女人面前打我的妹妹和孩子,我妹妹多次报警,但警察说是家庭的事情不给出警,我妹妹偷偷搬到外面居住,胡拒付小孩的抚养费。告诉我妹妹想拿到小孩的抚养费必须回去,伙同其家人在年前将我妹妹骗回其住出,年前我的妹妹偷偷告诉我,她在对胡监听监视,她发现胡和其表哥经常出入香港在策划贩毒)否则我会死的和我妹妹一样惨,说多了武警某指导员会干掉我。他们有武警和市里的有关领导及公检法来帮忙,他们有本事做成事故,最差也做个过失,三年就出来,杀人又怎么样?告也是白告,死也是白死。一个“做”字充分暴露了他们已经进行了不正常的串谋。

本地两家媒体《晶报》和《南方都市报》进行了客观报道后,其家人也去报社大闹,并威胁要和记者同归于尽,极度嚣张,极度反常。

现在犯罪嫌疑人果真被深圳市检察院以过失批捕。深圳市公安局连哪个车轮碾压的死者都搞不清楚,在尸体检验报告中完全避开了尸体上的伤痕与车具体部位的关联,车把人碾压死并被拖了36米却只在车上检到死者的一个食指指纹,这正常吗?种种的迹象和现有的证据表明,他们家人在有些人的帮助下将此案做成过失的愿望得以实现。

受害人家属多次去公安局索要尸体鉴定报告及相关物证鉴定结论,公安都不给,并以机密作为理由拒绝。国家的机密是保护国家的利益,此案对受害者家属设置如此多的机密,是在保护谁的机密?

发现太多疑点后,我们先后于3月1日、3月22日及4月3号三次递交了对尸体和物证重新鉴定申请,但都不予理睬。他们要达到耗尽你的钱财最后被殡仪馆强制把尸体火化的目的(受害者尸体冷藏和保存每天收费100多元)!家属只能多方投诉,四处上访,但都无果。

4月22号公安局说已经给重新鉴定了,但对为什么没有通知家属到场(法律规定解剖应通知家属和申请人到场,除非是无名尸体),什么时间,谁做的鉴定的质问一概不回答。

6月17日在无数次的追问下,福田公安分局给了家属一份通知书也是后来在检察院看到的,非鉴定报告而是一份无任何法医签字的复查情况报告。报告中对家属要求的对现场的物证:纽扣、发夹、衣物、手机和武警车牌都没有做出损伤鉴定。报告里否定了他们自己以前所做鉴定结果,说死者是自己倒地摔死的而非先前报告中的被汽车碾压致死。报告中对尸体上伤痕的认定,只要是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都是含混的,而死者脸上清晰的的车轮印,被说成是被车轮接触形成的,多么妙的词语呀,感谢人民警察在血淋淋的事实面前还会如此轻巧措辞。

七月四日我四处打听到福田公安分局在6月20把案件移交到福田检察院了。直到今天公安局没有告诉过我结案了案件移交了。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中这样写到:

犯罪嫌疑人胡加权与被害人刘美伶于2004年10月协议离婚,后两人仍同住于胡住处福田区金海燕花园3栋12G。2005年2月11日晚19时30分许,胡加权在其住处发现被害人刘美伶有部新手机,于是想翻找手机通话资料,而与刘美伶发生争执,胡加权于是下楼到停车场进内其丰田吉普车(粤B-2L924)打电话,刘美伶追至停车场胡加权车头前面,拍打车头盖,胡未有理睬而启动汽车倒退出停车位欲驶离停车场,刘跟着走到该车驾驶位置左侧,敲打车玻璃要胡下车,胡加权不予理睬加油门驶离该处,刘跟车35米远处被该车左后视镜挂倒,倒地死亡。看看假案冤案是如何搞成的,其中车牌是wj15-81057非粤B-2L924,据目击保安讲:武警wj15-81057车启动一两秒钟后他们就听到死者的惨叫声,试想一个被伤害了的人可以手拿手机紧跟住高速行驶的汽车吗?然后倒地头骨就能摔成16块之多吗?!

我已向检察院提出对尸体进行复核鉴定及对现场进行模拟实验和伤痕推定的申请,强烈要求对尸体进行复核鉴定及进行现场模拟和伤痕推定。但检察院对我们家属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不但不允许我的律师查阅相关的重要案卷,还威胁我的律师,并通知我,作为被害人家属连听审此案的权利都没有。此案检察院如果不做尸体复核鉴定以及对现场进行模拟实验和伤痕推定的话,必是一桩错假案。没有客观事实,他们依据什么来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呢?他们如何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呢?我绝望了。死者的生命只是有些人和犯罪分子讲价的条件罢了。

死者姐姐刘美娜

联系电话:0755-8180312313510385088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

公安局尸体鉴定报告和公安厅复查存在的问题

(一)、现场情况中据保安介绍中的车牌有问题,车牌为wj15-81057非粤B2L924

(二)、尸检情况

1、原2005深福公刑技法医字059号报告书中,死者右足背有损伤,致伤工具推断中分析为拖擦地面所形成,现通知书中故意回避。无右足背的致伤说明。死者仰面倒地为何右足背损伤,左右膝盖表皮剥脱和右脚三脚趾表皮剥脱?

2、原报告书中左枕部头皮出血为14.0×10.0CM。现为3×4CM,为何头皮出血缩小?

3、原报告书中项部正中见2.5×2.0CM擦伤,现为何回避此擦伤,此伤为物所致?仰面摔死怎能伤颈部。

4、原报告书中左下腰部见3.0×2.4CM表皮剥脱,现为何回避,为何伤,为何物所致?

1、损伤成因中分析刘美伶的颅脑损伤主要是左枕部着致减速运动所致(公安局解释为摔死)。多大的力量,多快的车速度,可致其枕部呈弧形长20CM骨折线及枕骨粉碎性骨折,共16块骨碎片?原报告中记载脑实质左海马有挫伤,致伤工具中死者头颅右前额右面部花纹状皮下出血,颅骨粉碎性骨折以及脑实质损伤,分析为钝性物体(如汽车轮胎碾压)所致。现报告完全否认了原报告对致伤工具的推断。

2、死者右面部纵向花纹扭曲向外,一定要搞清向外,是如何向外。能否是为车轮后退而致。

3、左上臂内侧近肘关节处(注:原报告中无此伤)右季肋部皮下出血,无表皮剥脱。(无表皮剥脱,因有衣物)后视镜在如此重创下是否可内旋80°?此内旋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伪造现场。可否检到衣物纤维。检查左肋和左上臂内近肘关节处伤是否距脚跟110cm?为何原报告无注明?

4、左肩背部损伤,如左肩背部先着地,为何枕骨碎成16块,肩胛骨锁骨无骨折?原报告中明确记载为17.0×12.0擦伤如果着厚重衣物倒地是否会发生如此大面积的伤?

5、仰面倒地当场摔死为何双膝擦伤,右足背损伤(原报告中记载)和右足第235足趾擦伤。

6、左大腿前损伤为死后伤,为何物致,为何伤?仰面倒地死后为何还有多条擦伤?死者仰面倒地为何能伤到大腿前侧?是否和车前面某处高度相同?待查。是否故意讲是死后伤,为回避死者当时所处位置。为何原报告中没有讲明为死后伤?

7、死者在冬季着厚重衣物,身体仍有多处擦伤(左肩背17.0×12.0CM擦伤。左上臂下1/3处13.0×9.0CM皮下出血。1.8×1.2表皮剥脱。项部正中2.5×2.0CM擦伤。左下腰部3.0×2.4表皮剥脱。左大腿前距脚跟77.0CM高处范围为7.5×5.0CM点.片.条状擦伤。左膝盖1.4×1.0CM表皮剥脱。右膝盖3.5×2.0CM表皮剥脱。右小腿中1/3内见多条条状擦痕最长为5.5CM,最短为2.0CM。右大腿中内见3.5CM条状擦痕,右脚趾见三个表皮剥脱,大小分别为1.0×1.6CM1.3×0.6CM0.3×0.3CM)可见拖擦很明显,如不支持长距离35M拖拉,死者被何物带到35M处,并且死者衣物上的纽扣如不被拖擦为何散落在地。

8、原报告中无左上臂外侧近肘关节处见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及左上臂内侧近肘关节处大面积皮下出血现报告中有但没有注明为何伤?

9、解释清楚面部和车轮接触作何解释?

10、胡和保安的口供和法医的解释的现场不吻合,法医对现场的勘测和解释没有说服力。

11、公安勘察的第一现场在哪里?

12、发夹是如何断碎?为碾压还是摔碎?

13、三颗纽扣为何暴脱,各四处散落最远一颗距人仰卧处竟近8米远?

14、死者身上的伤与车的哪个位置吻合,膝盖,大腿前侧,胸,颈中的伤。

死者姐姐刘美娜

联系电话:0755-8180312313510385088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受害人亲属和代理律师:胡加权杀人案质疑

我们作为胡加权杀人案中受害人刘美伶的亲属和代理律师,依据公安机及相关证人介绍的事实,特质疑如下:

我们认为,胡加权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理由如下:

一、据保姆证实,事发当晚,胡加权与受害人刘美伶在家中发生争吵,胡欲外出,刘美伶不让,胡强闯,刘追胡到车库;物业公司在车库值班的保安员多人,听到胡、刘剧烈争吵。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胡平日就性格暴躁(有暴力倾向)情绪冲动时,经常不计后果行事。

二、胡加权有故意杀人动机,据刘美伶生前陈述,胡平时爱弄虚作假,常胡作非为,包括他的深圳户口、武警车牌、乃至他与何玲的离婚证(何玲是胡的女友、胡媛媛的母亲,两人没有注册登记结婚)、独生子女证书、学历证书等,统统都是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的(刘美伶平时均有收集,已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几本假证件复印件,详见卷宗)刘美伶还说她掌握胡不少见不得人的秘密,一旦暴露,胡将会“一无所有”。对此,胡怕真相暴露,并为此曾殴打过刘,刘不屈并发誓要告发他,,胡对此极其怀恨……

案发前两人再次争吵,矛盾更趋激化,因此,不能排除胡加权当即已萌发杀害刘美伶的想法。

三、胡加权有长期驾车经验,明知刘美伶当面阻拦其开车(保安员亲见刘美伶在胡进入驾驶位之前,就站立在汽车前拍打车前盖),但胡却强行启动汽车并违反常规地在地下车库里高速向刘人体冲撞,并直接碾压刘美伶的头颅致使其当场死亡(详见尸体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通知书)。地下车库的水泥路基平坦而坚实,车辆碾压人体后,必然引起强烈颠簸,如非高速,车辆必不能顺利前行……因此胡加权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

四、根据法医尸体检验报告和北大医院的急诊记录,事发过程中,刘美伶有被车辆拖出一段很长距离导致身体多处擦伤及软组织挫伤,左季肋部和左下胸、右下胸有被撞击所致的皮下出血,死亡的原因是头部被碾后致颅脑重度损伤、粉碎性骨折。

车撞倒并拖着一个重一百多斤的人行驶、并且碾过其头部,驾车人绝对岸不可能没有任何感觉!目击证人证实,在汽车高速发动之后数秒钟内,他们就听到了两声惨叫,驾车人岂能充耳不闻?我们认为,不是胡听不见,而他就是要故意杀人,汽车只是它的杀人工而已。

五、事发当时,胡加权明知发生在刘美伶身上的损害后果。当物业公司的车辆管理员截停车辆,告知胡“出事了”(证人当时尚不知道出事的具体情况,包括出事人及其具体位置),但胡自己却立即绕道转回到了刘美伶所躺的具体位置上,可见,胡当时完全清楚他自己高速冲撞并碾压刘的具体位置及其严重的后果。

据公安派出所的办案人员介绍,他们已经将案件作为“过失伤害致人死亡”提交到了公安预审部门,我们认为,这不符合事实,我们强烈要求该案重组案件现场并针对胡故意毁灭证据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新型科学技术侦察。同时我们恳切地希望检察机关严格把关,决不疏漏和放纵恶性犯罪。

胡本人非常心虚,事后一方面谎称他自己不知道发生“车祸”,另一方面却在抢救刘的医院里,伙同其表哥黄新华对车辆采取了多项伪装措施,包括调换车牌,销毁痕迹,同时,遥控指挥他人破坏作案现场,毁灭作案证据等等,等等。可见胡十分清楚他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故而极力掩盖其犯罪事实,妄图逃避法律责任。

在这里,胡表哥黄新华的行为已经涉嫌“毁灭证据”和“包庇犯罪”,我们强烈要求执法机关对其严肃法纪,绳之以法,决不能允许任何一种严重犯罪的分子逍遥法外,同时,我们要求对死者遗留现场的物件上进行指纹鉴定,从而确认是否有其他人指纹。

六、天安派出所邱警官介绍,公安机关只在车辆的前盖上提取到刘美伶的指印,其他部位未见刘的指印,因此,除了胡直接故意正面撞倒并碾压、拖行刘美伶之外,没有“过失”的可能性。我们再一次郑重要求检察机关严格把关,依法责成公安机关对涉案车辆进行全面的刑事测定和补充侦查,确认究竟是车辆的哪个部位撞击了刘的身体何部位(而哪些个部位是已经经过改装的),究竟是那一个车轮碾压过刘的头颅,是前轮?还是后轮?破碎的头颅上的压痕,究竟与哪一个(或者两个)轮子吻合?轮子究竟是从头颅的哪一个方向压上去,并从哪一个方向碾下来,我们认为,碾压上去的力量和下来的力量是不可能平均相同的,尤其是高速度冲刺的车辆和倒车复碾的车辆,必定会在死者的头颅上留下各不相同的痕迹,甚至还可以从中分辨出(第一次)高速冲撞碾压过去的痕迹与急速倒车(第二次)复碾已受重创的受害人的在次受碾痕迹……作案现场虽然早已经在胡的指挥下冲刷“干净”,但是受害人血迹的DNA微量成分必然仍留存原地,只要侦察技术到位,不仅可以从中清晰地看出作案车辆行进撞人的痕迹,还可以清晰地看出作案车辆倒车复碾杀人的痕迹,以及销毁证据破坏现场的痕迹……

由于第一份尸体检验报告不尽如意,我们早在3月1日就已经向深圳市公安局提出“尸体复验申请”,但是,市局至今未置可否。我们在这里依法请求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就我们的“尸体复验申请”对公安机关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督”,督促他们依法提请上一级法医检验机关认真复验,必要时依法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请增援,对已经遭到破坏的案发现场,补充进行新型技术侦查。

我们希望:在贵院“庄严的监督下”,公安机关能对此案高度重视起来并认真、切实地排除干扰,剥去案发现场上的伪装和假象,尽快彻底查明事实真相。

胡加权案发时的车辆车牌为WJ15-81057,是假武警车牌,有目击者证实,胡在案发后,在北大医院里,将其假武警车牌换上了粤B﹒2L924牌,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胡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而销毁了车辆上(如沾染在武警车牌上的血迹、痕迹等等)作案痕迹,并破坏了案发现场,而胡的亲属,又在不断地运用手中的财富,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和渠道,为胡开脱,这无疑是在给正常的刑事侦察工作增添了相当的麻烦和困难,但我们期望执法机关能排除困难,公正执法,在迷雾中愈显特区刑警的光彩,用实际案例来证明,深圳特区绝不是刑事犯罪的庇护场,更不是金钱与法律的交易所,因此,我们期待着将该武警车牌收集到案,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验。

七、案发后,天安派出所邱某某警官讲:“胡加权的车后视镜被刘美伶碰歪”,并说是某保安员向他反映的,我们向保安等人作了调查复核,根本就没有保安员讲到后视镜的事,于是我们又返回天安派出所与邱警官核对,此时,邱警官却又矢口否认了被刘美伶碰过云云。我们有理由怀疑该案的早期侦察工作已经受到了不良干扰,要不就是邱警官个人品格和能力不足以胜任公安工作,否则为什么要编造谎言,这岂不是在制造假案。

然而,当时警察到达现场时,后视镜确是歪的,我们不知道究竟公安机关有没有对该事实调查清楚,后视镜为什么会歪?后视镜架上的指纹究竟属于何人?为什么会无中生有地加到死者头上?有何动机?是胡加权在撒谎,还是民警在造假案?

此外我们还有一个疑问,为何胡加权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带走的第二天还能通过他自己的手机在派出所里自由自在地跟外界(包括死者的家人)联系?我们认为,这种通讯自由的现象是不正常的,起码是违反刑事侦察纪律,是一种明显的失职行为,我们对公安派出所的这种失职行为,暂时保留申诉的权利,我们根据轻重缓急的需要,首先在这里强烈要求检察机关责成和监督公安机关将该手机的电讯通讯记录依法提取出来,并对案发时刻的所谓“通话对像”一一进行补充侦查,从而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

八、天安派出所的邱警官讲胡加权曾报过警(手机报警?有无核准其报案电讯记录?),既然报过警,那么是什么时间报警?为何派出所十点多才到达现场和医院,离案发时间间隔了2个多小时,是胡在撒谎还是警察在撒谎?还是胡花了两个小时将作案车辆和现场进行伪装后,才报的案?那么,胡在两个多小时内究竟对车辆和现场作了些什么手脚?我们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认真予以补充侦查。

九、金海燕花园附近几十米外就有南山医院杜康中心,开车几分钟就有华侨城医院,但胡为何要送到十几公里外的北大医院,是故意拖延救治时间以达到致被害人死亡的动机和目的?还是另有动作和目的?请侦查。

十、案发后第三天我们曾找邱警官了解情况,邱讲是受害人拉车门,反转力把手扣在里面(手上为何没有骨折记录?)导致被拖了很长一段距离,胡加权在车里不知道等等,但为何后来公安只在车前盖提取到刘美伶的指纹,车辆的其它部位却没有提取到。事实真相究竟是什么?为什么办案人员要散布那么多与事实大相径庭的“迷雾”,其用心和目的,我们早就明了,就是故意要为胡开脱并减轻罪责,所以他们的过失杀人结论是明显地掺了水分的,其可信度实在令人存疑。我们烦请检察机关为我们主持公道,从严把关,并依法纠正侦察工作中出现的不正当行为。

十一、我们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时,得到的答复是不清晰的,含混的,甚至连死者是被哪个车轮,左轮?右轮?前轮?后轮?碾压致死?死者处于什么位置?怎样被撞?被拖?究竟是车辆的什么部位拖挂住受害人等等,都没有交代清楚,但是却匆忙认定为“过失致死”,这难道仅仅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事发时在使用手机(是否核准?),撞死死者后舍近求远送往十公里外的医院救治的原因吗?那么案发现场为什么没有即时封锁,公安人员将近三小时才到达案发现场,为何对众多破坏现场疑点却讳莫如深……

类似上述种种疑点,实在让我们这些活着的人无法心安,所以我们诚恳地希望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时候,能严格把关。

我们上访时,不少公安人员都认为,此案很离奇,态度大多极为认真,极其重视,但是具体办案人员却一再“糊弄”受害人家属,并匆匆以“过失”移交了预审部门。据悉,案子目前正处于预审呈捕阶段。因此,我们恳请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部门秉公执法,严格把关,对所有疑点责令补充侦查。

十二、最后,我们向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郑重反映如下事实: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态度极为反常,并且十分张狂,杀害了一个活生生的人之后,毫无歉悔之意,相反竟连死者的遗物都不让我们领取,更有甚者还威胁我们“不要讲的太多”(被害死者生前就是因为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很多违法行为并告诉过姐姐,这也是妹妹被杀的重要原因)“否则有很多人出来帮他(指胡)”,他们正在四处活动,就是“找了武警和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的人”,“已经找了关系和领导,打了招呼,正在协调”,如果我们“讲的太多,下场和你妹妹一样惨”,还说他们有本事把此事“做成事故”,“最差做成过失伤害致人死亡,三年就出来”,俨然是一副黑社会的嘴脸,似乎就是电视里面某些故事情节的再现,一个“做”字,充分暴露了他们已经进行了不正常的串谋。

如今公安派出所果然是以“过失伤害致人死亡”交到了预审科。

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如此巧合!!!为什么胡的家人会如此嚣张?或者是红中带黑的紫色后台?

我们面对恐吓和威胁,确实是有些害怕了,但是我们坚信: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和执法机关是绝对不会容忍黑社会猖獗的,和谐社会的实现是需要有过程的,这过程便是秉公执法,依法治国。有鉴于此,特将情况报告如上,敬请贵院密切关注本案,密切重视本案背后的林林总总……

此致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受害人刘美伶亲属:刘美娜

受害人委托代理人:

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世伯

二OO五年三月十九日

抄报: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处,深圳市政府市长办公室,深圳市委政法委,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处,深圳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

复核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胡加权故意杀人案中受害人刘美伶亲属刘美娜

代理人: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王世伯律师

请求事项:

一、对现场物证做必要的补充鉴定.如钮扣、发夹、衣物等等,做出损伤情况鉴定;

二、对碾压头部的第一现场进行微量DNA元素的测定;

三、对左车窗和左车门的关闭处进行微量衣物分子补充测定;

四、对地下车库闭路电视录像带进行防伪技术鉴定和认定;

五、重组现场模拟并进行伤痕推定。

申请理由: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下午我们收到了福田区公安分局颁发的关于省公安厅复查刘美伶死亡案件报告《通知书》,我们认为该通知书及其反映的复查工作不仅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相反却依然维持了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和伪证,依然没有排除案件中存在的众多疑点和问题,如:

1、如何碾压头部的原因勘察不明

复查报告分析认为,死者“右面部纵向花纹扭曲向外,说明该轮胎接触头部后头部发生旋转……说明车轮并没有从面部正上方碾压而过”。但车轮究竟是怎么过的呢?复查报告没有明说,言外之意是:虽然没有从面部正上方碾压而过,但却从头的右面部碾压过去,并立即使头部“发生旋转”,挤出轮外……这言外之意是我们的理解,并非复查报告的内容,而死者直接死亡的原因勘察是公安侦查机关不可回避的职责,必须明说!头部在车轮的碰撞和挤压下“发生旋转”,理应解释为碰撞挤压头部而致伤,然而,复查报告对此关键的问题却故意含混其词,避而不说,相反,却将主要精力和笔墨,用到了所谓的面部正上方不是碾压而过的叙述上。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纯粹是为了回避关键问题,是刻意为了迎合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种种“活动”的需求,是故意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解”,请检察官以及复合鉴定的专家们明鉴。

行进中的汽车轮胎“接触”头部,是不是叫作“碾压”?为什么初始鉴定机构要回避“碾压”一词?而私下却称之为“撞”!(其措词倾向性以及这种倾向所反映出来的立场活像是犯罪嫌疑人聘请的辩护人)不是正上方碾压而过,那是不是从侧面碾压过去或者挤压过去的呢?我们提请复核鉴定机构明察,并请就此作出明确的结论。

2、碾压头部的第一现场不明

既然“轮胎接触头部后头部发生旋转”,那么此刻尚未死亡的刘美伶的头部必定是“被迫地”与水泥地面发生强力的“磨擦”,头皮和头发必定与该地面发生了“紧密的接触”,我们有理由相信,此类接触必定在地面上留有“痕迹”。初始报告中没有这项痕迹的提取和鉴定记录,而这一点又十分关系到本案事实真相,因此,申请人提请复核鉴定机构运用“微量DNA元素提取技术”查明碾压头部的第一现场所在。

顺便说一句,报告中提及的死者被发现的场所绝对不是第一现场。请复核鉴定机构明鉴。

3、粉碎性头枕骨骨折原因存疑

粉碎性头枕骨骨折成十六块已是事实,复查报告称“是因为左枕部着地致减速运动所致”,初始鉴定工作人员电话中说“减速运动”即俗称摔死。有证据表明,死者生前最后垂死呼叫的地点是在汽车刚刚启动前行不多远的地方,即距离停车位置约十米左右的位置,并且目击者证实死者是跟随汽车倒车到达车道上的,即便是汽车左后视镜冲撞死者致使刘美伶后仰倒地,刚刚启动的汽车能有如此之大的冲撞力吗?能将后枕骨撞碎成十六块吗?尸体解剖记录中并没有注明刘美伶生前严重缺钙,交通肇事常识告诉人们,汽车车速30唛以下,通常是压不死人的,遑论地下车库!地下车库的交通肇事致死人命的,除本案外,绝无仅有。初始报告中一句减速运动不能说明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申请人提请复核鉴定机构勘验头骨破碎的真正原因,必要时,进行现场动力学模拟试验:刚刚启动的车辆,行进才数米,最大时速能够达到什么程度?撞击强度又能达到什么程度呢?究竟是什么力量将头颅撞击成十六块粉碎性骨折?

4、口唇粘膜出血原因不明

复查报告遗漏和回避了死者“口唇粘膜出血”现象,但却间接地排除了汽车冲撞成因,而事实上交通事故中此类汽车伤极为罕见,因此,完全无法排除现场可能发生过“斗殴”的情节。请复核鉴定机构明察,并请就此深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5、死者躺在35米开外地方的原因不明

车库目击者陈述死者躺的位置显然不是碾压第一现场,依据初始报告记录的现场位置,肇事汽车是从东往西方向行进的,正面冲撞刘美伶之后,刘仰面摔倒,此时,头部无疑在西,而脚部朝东……但死者被目击者发现的时候,已经是距离肇事车辆的停车位置35米开外,形状是头朝东,脚朝西,并且距离主车道的轮胎通常行走位置的南侧三、四十公分的地方,其位置发生了180度的大调个,所以我们认为,死者躺着的地方,绝对不是头部被车轮碾压或挤压的第一现场。

申请人认为,第一现场一定在东边,是在汽车启动没多远的一处地方,也就是说目击证人听到刘美伶发出惨叫的地方,而这个地方与刘美伶最后躺着的地方相距30多米,刘美伶的尸体是怎样被抛到或拖到30多米开外的地方的呢?这是初始鉴定报告没有查明并交代不清的地方,虽然,复查报告”不支持死者被机动车长距离拖拉的情况”,但依然没有交代或合理地解释,死者何以倒卧在30几米开外的地方?而且,死者在冬季着厚重衣物,身体却仍有多处擦伤,初始报告记载,左肩背17.0×12.0CM擦伤。左上臂下1/3处13.0×9.0CM皮下出血。1.8×1.2表皮剥脱。项部正中2.5×2.0CM擦伤。左下腰部3.0×2.4表皮剥脱。左大腿前距脚跟77.0CM高处范围为7.5×5.0CM点.片.条状擦伤。左膝盖1.4×1.0CM表皮剥脱。右膝盖3.5×2.0CM表皮剥脱。右小腿中1/3内见多条条状擦痕最长为5.5CM,最短为2.0CM。右大腿中内见3.5CM条状擦痕,右脚趾见三个表皮剥脱,大小分别为1.0×1.6CM1.3×0.6CM0.3×0.3CM,由此可见,拖擦明显,初始鉴定不支持汽车底盘长距离拖拉,那么,死者究竟被何物拖带到35米处,有没有可能是车窗或者车门夹住死者的衣服而将死者拖带呢?死者衣物上的三粒纽扣又为何崩脱并散落各地?究竟是什么力量和什么东西竟然将衣物上的钮扣崩脱并散落各处的呢?纽扣究竟有无损伤?

我们强烈要求复核鉴定机构认真查核死者衣物(包括上衣和裤子及其纽扣)上的损伤痕迹,并且从新勘验汽车左前门或玻璃窗夹缝中的死者上衣衣物纤维微粒成分,从新确认死者衣物上的毁坏痕迹与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之间的真正因果关系。

初始侦查人员曾经放出“空气”,说死者的衣物已经“丢失”……

这让申请人有理由怀疑福田区公安分局的某些初始侦查人员,不仅应当回避复核鉴定程序,甚至应当受到必须的追究,如此重要物证,岂会丢失!如果有人(不论是侦查人员或是嫌疑人的亲朋好友)一开始就故意毁灭证据,包庇犯罪,就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并一查到底……

6、发夹断碎原因不明

复查报告明确记载“在粤BV0659私家车位西北面第一根柱子东北面457cm处过道上有一个发夹,发夹已断碎”。

该发夹如何断碎?原因不明,是否汽车碾碎?哪一个轮子碾的?请复核鉴定机构明鉴。

7、死者左右膝盖表皮剥脱原因和右脚三脚趾表皮剥脱原因认定不确

复查报告中损伤成因分析第(5)项的认定是不确切的,是前后矛盾的,文载:“左上臂外侧近肘关节处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双膝擦伤、右足第2、3、5足趾擦伤,符合在倒地过程中碰擦地面形成。”

申请人认为,既然报告前面认定死者是被车冲撞之后,“仰面倒地”,却为何会发生右足背损伤,左右膝盖表皮剥脱和右脚三脚趾表皮剥脱?复查报告(5)项的鉴定结论,显然与前面的仰面倒地自相矛盾,并且违背常理,违背事实,请复核鉴定机构明鉴。

8、此外,前一份报告书中,曾记载左下腰部见3.0×2.4CM表皮剥脱,但现复查报告中竟然没有了此项记录,是无意遗漏?还是故意回避?为什么要回避?

死者此处伤痕为何而伤?又为何物所伤?请复核鉴定机构明鉴。

9、第一份原报告中,没有关于左上臂外侧近肘关节处见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及左上臂内侧近肘关节处大面积皮下出血的记录,但是现复查报告中却有,似乎是一项新的记录,但是却没有注明为何伤?是死后伤?还是死前伤?如果是死前伤,初始鉴定人员为何有如此明显遗漏?

10、复查报告显然不仅仅是尸体复检,中间穿插了不少痕迹分析,但该报告还是回避了申请人申请复查的众多事项,如:

(1)“粤B-2L924”牌照问题,该车牌并非本案案发车辆牌照,现场目击证人指证,作案车辆牌照不是“粤B-2L924”,而是武警“WJ”车牌,已经收集到案的事故车库出入口处以及地下车库的闭路电视录像带,完全可以证明“粤B-2L924”不是作案时的车牌;作案车牌是武警车牌,并且据说上面有断裂痕迹,申请人请求复核鉴定武警车牌上的痕迹与死亡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该案前期侦查人员告诉我们,他们在事故车辆的车前盖上提取到死者刘美伶的一枚左手食指指模印;但是,案发现场的目击证人证明死者生前曾多次拍打车前盖,并且因为是年初三的特定节假日,且是回音较大的地下车库,所以,证人当时听到的“拍打声”,“很大”,“很响”,因此,决不会是一个食指敲打发出的声响;仅用食指“拍打”汽车,以图泄愤,完全与死者生前的习惯动作不相符合。

因此该指纹恰恰反映了本案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已经实施了一系列的毁灭证据的行为。所以,申请人曾明确申请复查鉴定死者存留在案发车辆车前盖上的一枚左手食指指印周围的痕迹特征,是否仍有中指、无名指、小指的残存印痕?仅存的食指手印印模周围是否留有被抹擦的痕迹特征?

然而,复查报告没有对此作出任何交待,也没有说明理由。现在我们唯有依法提请“复核鉴定机构”,秉公办理,深入查明事实真相。

(3)申请人在2005年4月4日就申请补充鉴定死者右前额、右面部上的出血花纹的具体形状是否与WJ15-81057丰田汽车轮胎的纹路一致,而纹路一致的轮胎究竟是前胎?还是后胎?是左胎?还是右胎?是轮外侧?还是内侧?该纹路起止方向是前进中的压痕?还是倒车压痕?

现在,复查报告虽然明确认定面部上的出血花纹与轮胎直接关联,但是认定的并不彻底,与纹路一致的轮胎究竟是前胎?还是后胎?是左胎?还是右胎?是轮的外侧?还是内侧?该纹路的起止方向是前进中的压痕?还是倒车压痕?请复核鉴定机构明鉴。

(4)申请人在2005年4月4日曾申请收集并补充鉴定事发当日海燕花园地面录像带中当事人出入记录以及地下车库录像带的记录等(包括胡加权表哥黄新华与其车辆的出入)等情况;但是,复查报告没有对此作出任何交待和解释……

综上所述,复查报告对于本案上述关键部分的痕迹鉴定是含混的,不明确的,虽然参与复查鉴定人员在给刘美伶亲属的电话中称,“复查结果对你们有利”并要刘美伶亲属考虑,“如果胡加权被判极刑,刘美伶留下的孤儿,谁来抚养?”等等问题,但是,申请人实在看不出这份《复查报告》,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文字上,能够或者可以推翻前一份报告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过失犯罪”的认定。

当然,申请人追求的是实事求是,既不想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想让疑点利益最终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而放纵一个故意杀人的罪犯,申请人只想通过法律途径还原事实真相,以便告慰死者在天之灵并安抚死者亲属的心灵创伤。依据《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关于当事人对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作出的初始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鉴定的规定,特经由贵院依法提请“深圳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专家委员会”组织“复核鉴定”,或者提请贵院启动退查程序,将案件退还原办案机关即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由他们依法向深圳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专家委员会代为申请“复核鉴定”。

与此同时,我们依据《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请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在复核鉴定过程中切实予以回避。祈请卓裁。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并请转呈深圳市鉴定工作委员会

申请人:刘美伶亲属(签名)

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五年七月二日

要求深圳市公安局组专案组重新调查胡加权故意杀人案

我妹妹刘美伶于2005年2月11日被害至今,已有半年之久。案件现在已经是第二次退查到福田公安分局,分局虽称积极办案,但在办案中存在许多严重违法问题:

1、犯罪嫌疑人胡加权在致死人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后,天安派出所民警仍严重违反侦查纪律,允许其在派出所内与外界频繁通话一天达十几次之多。在和胡通话后的几个本案的证人出现极不正常的频繁通话,福田公安分局存在帮胡加权串供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查。

2、派出所严重违反侦查纪律,允许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自由出入派出所。其表哥在案发第三天告诉我们家属:办案民警已经告诉他这是过失案件。

3、犯罪嫌疑人伙同其表哥在致死人后撤换武警车牌伪装现场,销毁犯罪证据的事实,分局既不对其表哥进行处理,还允许其自由出入派出所的行为应得到严查。

4、现场血迹被洗,至今不查明谁人指使洗血。保安称有一男子开白色轿车指使洗血。为何不调查此人是谁。胡的表哥开白色车当天也多次到现场。如此重要问题为何不查?

5、民警称衣物丢失,如此重要的物证为何在民警的监控下丢失,当时死者被推去太平间时衣服尚在。胡加权表哥黄新华就在场,衣物丢失很可能是其所为,为何不查?说在医院丢的,医院谁丢的,有无调查笔录和丢弃人签字?如不查实,很有可能是公安内部人员帮犯罪嫌疑人销毁重要物证,掩盖真相。

6、胡和某武警指导员权钱交易非法搞武警车牌,福田分局一直在回避犯罪嫌疑人的武警wj15-81057车牌一事,一直称为套牌。那套牌是套那部车的牌,牌是谁造?本人了解情况要向办案人反映,但民警称不需要,为何不去省武警总队鉴定此车牌来还原真相,为何包庇并和犯罪嫌疑人统一口径骗世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称“搞定公安”的说法极具真实性。此车牌犯罪嫌疑人杀人后撤换掉不仅是真伪的问题,很可能留有死者的血迹和相关的杀人证据,为何不做出鉴定。福田公安分局包庇犯罪和欺骗世人的违法行为应得到追究。

7、福田公安分局对现场遗留的多种物证(衣服,发夹,手机,纽扣,车牌)不做出鉴定是为何?难道是为了帮犯罪嫌疑人掩盖真相?

8、东门茂业丽宝珠宝为胡加权所有和经营,家人皆知。胡在刘死后极力回避和丽宝的关系。在死亡通知书上自称在华兴科技公司工作,其为何欺骗公安局,公安局为何不调查?

9、案发目击保安称派出所警告他们不要给被害人家属所请律师调查笔录上签字。此行为有何法律依据?

10、胡加权只有一部电话,为13302999999,为何福田分局办案后又多出一部手机。并称事发时胡在和其女朋友通话。不排除有人在帮胡做过失的假象。

11、我妹妹生前从胡的老家得知胡的前妻8年前失踪,一直调查此事,胡讲那女的死了。但后来胡告诉别人那女的出国了,说那女的死了是开玩笑,我妹妹曾告诉我胡很可能有杀人前科,应调查此事。

12、胡和劳动局周某合谋帮多人考试作弊通过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招调员工技能水平测试牟利,种种的违法犯罪行为怕败露,胡一直不让刘搬出来住,并威胁她并不许和家人外界交往,所以遭到多次殴打,胡离婚后既霸占刘又和几个女人有相当亲密关系,常常留宿于一小学老师家,为此也发生过激烈争吵,刘被打伤过多次。刘忍无可忍搬离其住处。

13、刘离婚并搬到外面租房居住,可胡又把她骗回去,胡无任何的所谓复婚的诚意,天天夜不归宿,刘在这期间对胡一直跟踪监视,掌握了很多关于他的犯罪证据。胡完全有杀人灭口的可能。他的家人却对《南方都市报》记者称是刘自己强行搬回去。

14、离婚时协商的小孩抚养费20万,胡一直不给刘,刘一直在追讨小孩的抚养费,并因此多次发生争执。

15、家属要求对尸体重新鉴定,但鉴定时福田分局故意不通知家属到场。刘非无名尸体,家属按法律规定也多次要求到场,分局搞黑箱操作是为何?

鉴于上面的许多问题,家属多次向福田分局反映,可在半年的时间内,两次退查,分局还是连基本的事实都没有调查清楚,我想不是他们调查不清,是根本基于包庇犯罪不想弄清事实罢了。犯罪嫌疑人的家人为何如此嚣张,口口声声搞定公检法的说法,在半年的时间内在福田分局得到了充分印证。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市局组成专案组重新调查此案,对相关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

受害人刘美伶家属

二OO五年八月十七日

紧急要求异地专家尸检及伤痕推定和现场模拟的函

胡加权故意杀人案中,不仅深圳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所做法医鉴定结论不一致,尸检鉴定报告中对损伤形成的分析意见完全不同。并且能还原案件真相和给予案件正确定性的伤痕推定和现场模拟福田分局宣称他们不能做,并且连现场遗留的多种物证都没有做出鉴定。

福田分局作为办案单位在第二次尸检中故意不通知家属搞暗箱操作,以至于在近三个月的时间里搞出一份没有任何人签字不符合法律程序并且检察院不予采信的极其荒谬的所谓复查报告。

家属强烈要求委托省级鉴定机构或公安部(或司法部)的专家来进行尸体的复核鉴定和伤痕推定及现场模拟。

犯罪嫌疑人家属多次放出“死了也白死,告了也白告,已经搞定公检法”的说法和大闹《晶报》、《南方都市报》报社的反常嚣张并扬言要干掉死者家属和火化死者尸体的嚣张行为以及福田公安分局在办案其间种种异常及严重违反侦察纪律的行为让被害人家属实在不能心安,为了还家属一份公道,还案件一个真相,对于这种重大疑难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家属如此张狂的特殊案件,死者家属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并强烈要求深圳市公安局请异地专家组成鉴定团来做尸体的复核鉴定及现场模拟和伤痕推定才是最适合的,我们同时强烈要求原办案人员回避,并请求市局组成专案组重新调查此案。

刘美伶被害已经半年之久,至今没有一个可以令死者家属信服的法医鉴定结论,事故现场模拟至今无法进行,死者家属在被犯罪嫌疑人家属死亡威胁和火化尸体的威胁下,承受着高额的尸体防腐费和无尽的痛苦。我们希望深圳市公安局能排除困难,公正执法,在迷雾中愈显特区刑警的光彩,用实际行动来证明深圳特区不是刑事犯罪的庇护场,更不是金钱和法律的交易所。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

受害人刘美伶家属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摘自《公民维权网》)

(刘美伶纪念馆网址:http://cn.netor.com/m/box200506/m51727.asp?BoardID=5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