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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性侵害防治法明上路 警政署:防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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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四日电)法务部修订后的新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天起施行,警政署表示,这次修正重点除了加强被害人相关保护措施,并将美国“梅根法案”(Megan Law)的精神纳入规定,透过绵密监督,防止性罪犯进入社区后再犯。

刑事局表示,这次条文修正的精神,主要在“加强被害人保护”、“建置性罪犯社区监督制度”两部分。在“加强被害人保护”方面,为避免单位间内部通报层级延误时效,及时提供被害人各项后续服务,明定通报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同时包括通报内容、通报人身份等资讯,除法律另有规定,都应予保密。

为避免让性侵害被害人遭二度伤害,也明定媒体报导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资识别被害人身份的资讯者,提高其罚锾金额为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其经通知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犯罪预防方面,刑事局指出,新修订法令建置性罪犯社区监督制度。性罪犯为有期徒刑或保安处分执行完毕、假释、缓刑、免刑、赦免、缓起诉处分的任一种情形,经评估认有施以治疗辅导必要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命其接受身心治疗或辅导教育,最长不超过三年。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未完成者,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命其履行,届期仍不履行者,得移请检察机关追究刑责。另外,新法有社区监督机制,观护人对保护管束的加害人,可采取“限制行动”、“限制住居”、“夜间宵禁”、“实施测谎”、“科技监控”等相关措施。

此外,当事人应定期向警察机关办理身份、就学、工作、车籍及其异动等资料登记及报到,期限最长可达七年,为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安全目的,在登记期间得供特定人员查阅;不过若犯罪时未满十八岁者,不适用这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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