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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法轮功上诉案9月开庭被告吁公正裁决

【大纪元8月4日讯】 (大纪元记者黎群报道) 两新加坡法轮功学员于滨海公园炼功被控“无准证集会”案,4月初庭法官判被告罪名成立,两被告认为判决不公,因为法官未考虑大量证据疑点和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因而上诉。高庭审讯将于9月开庭。两被告期盼高庭能从宪法和警方举证责任方面重新审视该案件,做出公正判决。

*警察高层曾肯定炼功和发光碟是和平和守法的

新加坡法轮功女学员黄才华和程吕金由于2003年2月23日在滨海公园炼功,于2004年5月被警方指控 “无准证集会” ,并加控“拥有及邮寄未经批准的光碟” 等八项罪名。案件在新加坡初级法庭审理。

新加坡法轮佛学会发言人王宇一博士对记者说:“警方高层曾两次当面表示我们在滨海公园的活动合法,一次是2004年9月在中央警署,另一次是2005年5月在东陵警署。在中央警署那次警方非常清楚地表明法轮功在新加坡滨海公园炼功和发放光碟在内的一切活动,都是和平和守法的(all current activities are peaceful and lawful),因而可以继续进行”。

据一位每天下午去滨海公园炼功(法轮功)的蔡先生说:“六年来,我们一直在这里炼功,中央警署的警察有时接到不明真相的民众报案后会来这里,但他们常说下来一趟不过是例行公事,等我们炼完功后就离开。他们中很多人已经知道在中国发生的迫害,对我们很同情”。

新加坡是海外最早有法轮功修炼的国家之一,也是中国以外最早注册法轮佛学会的国家。1999年7月20日江泽民及中共在中国开始镇压法轮功后,新加坡的法轮功学员开始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向社会各界和民众讲述事实真象,包括发放光碟。

*初庭的判决

2005年4月27日,初级法庭地方法官Wong Li Tien女士对黄、程两人分别作出罚款20,000新元和24,000新元的判决,辨方律师确认,法官对全部控状的每一条都施加了最高罚款。

黄、程两女士认为法官在判案时没有考虑15天审讯中揭示出的大量证据疑点和宪法所赋予她们的公民权利,做出的判决是不公正的,当即通过代表律师多德韦尔提出上诉,获得初庭批准。多德韦尔律师继而依常规向法官提出保释申请,但出乎意料的是,申请被拒绝。当时法官给出的拒绝理由是:“这两被告至今毫无悔改之意,如果允许她们保释在外,我肯定她们马上就去做同样的事情”。据了解,法官有权对等待上诉的被告拒绝保释, 但此种情况是相当罕见的,一般仅限于对社会治安或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威胁的严重罪犯。

按照规定,法庭如拒绝保释申请被告就必须立即缴付罚款,否则就必须入狱。黄、程两女士决定拒绝缴付罚款,被迫于判决当日关入樟宜女子监狱。

入狱前程女士要求将6个月的女儿带在身边,遭到拒绝。入狱后程女士绝食绝水,抗议法庭的无理判决和无理对待,要求无条件释放。三天后黄女士也开始绝食。两女士家人担心她们在狱中安危,一周后缴付罚款,换两人出狱。

*控方不能有效举证 仍处以被告重罚

辨方律师艾尔弗雷德•多德韦尔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对于一起刑事起诉案件来说,控方有责任根据所收集到的犯罪证据来证实起诉有充分依据。而我必须指出的是,在这一点上,控方是失败的”。

如2003年2月23日的控状 “无准证集会”,当天有5人炼功2人与行人交谈并分发资料,没有召集人、没有组织、没有演说、没有具体活动事项也没有共同目标的活动。辩方律师认为这根本不能构成“集会”,只能说是炼功,而炼功是不需要准证的。

另外针对黄才华 2002年11月23日的 “拥有12片未经审核的VCD”的控状,警方称是一位名叫Isaiah 的人报案,但未见其出庭作证;主要物证 —— 事发当日没收VCD的收据上没有黄才华的签名;代表警方出庭的证人Kelvin Teoh 在供证时清楚表明,按规定没有当事人签名的收据是不能用作证据的。

*辩方律师:法轮功学员有权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

在结案陈词中,多德韦尔律师指出由于法轮功在中国受残酷迫害,全世界法轮功学员,包括新加坡的学员,都在努力澄清广泛散布的针对法轮功的谣言。按照新加坡的宪法,传播自己的信仰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两位当事人深切关注中国正在被迫害的生命,强烈感到自己在新加坡传播真相揭露谎言的责任,这个背景情况是不应被忽视的。

*黄才华程吕金:呼吁高庭纠正初庭错判

两位被告法轮功学员期盼新加坡高庭从宪法和警方的举证责任两个层面上重新审视这个案件,为她们伸张正义。她们说:“除了为我们个人恢复名誉外,纠正错判将有助于维护新加坡法治国家的形象不受侵害”。

本地其他法轮功学员也呼吁高庭关注香港终审法院今年5月5日一致裁定警方的拘捕行动不合法,推翻了历时三年之久的法轮功“阻街案”中强加给法轮功学员的全部罪名。这一事件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肯定,被视为是对“一国两制”下香港司法独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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