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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索贿让当事人打借条 法院判索贿合法

【大纪元8月31日讯】1992年4月,新乡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张其江,向案件当事人梁卫保公然索贿,逼其前后重复打两次5万元的借条。几年后,法官居然持“借条”起诉当事人还“借款”。更为荒唐的是,法院在明知是索贿“借条”的情况下,仍然判其偿还“借款本息及滞纳金”等共计76.47万元,并强制执行。

据新华网8月31日报导,新乡市化工联合实验厂(以下简称“实验厂”)清算领导小组负责人梁卫保介绍:1992年4月,因联营失败,实验厂和河南省科学院新乡市化工研究所发生经济纠纷,官司打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张其江向梁卫保索要了5万元好处费,允诺帮助打好官司。因实验厂自己的计算联营失败损失为120多万元,但新乡市中级法院1994年9月下达的一审判决书上只判决研究所赔偿实验厂71.7万余元。

因此实验厂上诉,张其江却来逼梁卫保兑现那5万元好处费,梁只好让厂里的会计田高霞给张的妻子李立彦打了一个5万元的借条。后张以 “我是你案件的主审法官,说你借我老婆的钱不合适为由,要求换成张的熟人石晶名字。”,而原借条张未还给梁。

而实验厂一案的诉讼和上访长达近十年,企业早已是一片废墟。张为索为要好处费,利用和红旗区法院院长的私人关系,竟然手持两张“借条”一举将实验厂告上法庭,  

2003年5月21日,红旗区法院在明知借据内情的前提下,依然判决实验厂在23日前偿还李立彦借款本息及滞纳金共计76.47万元,逾期不履行,即强制执行。

梁卫保只好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了张其江的索贿行为。河南省、新乡市两级检察院组成的专案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借条上的“债权人”李立彦、石晶二人均否认曾借钱给实验厂,与实验厂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石晶还说,她根本不认识梁卫保。

根据案卷审查情况及李立彦、石晶二人的证词显示,此借条明显是张其江的索贿款。2003年9月,在新乡市检察院对李立彦诉实验厂借款一案抗诉后,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已经中止执行,因涉嫌受贿的张其江被批准逮捕。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曹世聪认为,因为所谓的原告代理人是上级法院的法官,此案就被轻易错判,并顺利进入强制执行程式。此案虽已经中止执行两年了,但有关部门既没有作出再审判决,也没有撤案。

造成错案的有关责任人更没有受到责任追究。尤其荒唐的是,尽管索贿的法官已经被批准逮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红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至今仍然是生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