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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罢法草案增列政党提名者贿选 政党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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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三十一日电)内政部部务会报今天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明定贿选罚则适用政党党内初选;政党提名人选若贿选判刑确定,政党将遭连坐,每名罚新台币五十万到五百万元。

配合宪法增修条文修正、相关法律修正、扫除黑金及防杜贿选政策、简化选举作业及健全竞选活动规范,内政部经过三次联席审查会议,完成选罢法修正草案,总计有九十八个条文修正,部会会报通过后,将经行政院通过,再送立法院审议。

有关强化排黑及贿选处罚条款,选罢法修正草案增列政党办理提名作业贿选行为的处罚,将比照现行贿选罚责,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修正草案并增列政党连坐处罚规定,如果政党提名者贿选经判刑确定,每名处以五十万至五百万元。举例来说,如果某政党提名者有十人贿选经判刑确定,此政党最高将被罚以五千万元。

修正草案也明定当选人因贿选经法院判决当选无效,其缺额由落选人依得票高低顺序递补,不适用重行选举或缺额补选规定;但递补人员的得票率,不得低于选举委员会原公告该选举区得票数最低之当选人得票数二分之一。

另外,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受缓刑宣告者,缓刑期间不得登记为候选人,并增列受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决尚未确立,及受宣告强制工作之保安处分或流氓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未满十年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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